和苏力其他的研究一样,《法律与文学》仍然使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路径,如苏力自己所言,还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作了根基。那么我们不妨把这种方法称之为“制度唯物论”。通过个案结合经济学意义的成本收益分析,再加上生物学意义的、社会经济意义的成因结果分析,苏力通过一个又一个戏剧故事来重构了刑罚、婚姻、诉讼等法律制度的变迁。通观全书,苏力基本遵循了这样的阐释路径: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更经济、更有效地实施社会控制,理性的行为会逐渐淘汰非理性的行为,这是社会进化的使然。这样的解释路径把非理性的、不经济的行为视为反常的,也是在进化的链条中处于弱势的。
叙事文学(小说、戏剧)中的故事往往不是真实的,这种不真实是特定意义的,不仅指故事本身是虚构的,而且故事的情节往往描述人性的非常态而不是常态。故事往往写出人性的极致,很难用中庸的平常人逻辑来加以阐释,而“制度唯物论”的逻辑,在人性论基础上就是一种中庸的平常人逻辑。回到复仇的故事上来说,苏力对程婴、杌臼这两个义烈门客的人格发出了由衷的感慨,“这种人实在是太少了!”就是在这里,我感到了制度唯物论的贫困,感到了经济学意义的理性人假设面对一种完全非理性行为的无能为力和贫瘠的想象。苏力指出这种人格的非理性是不经济的,也是难以靠基因遗传的,因而这种复仇方式慢慢就被淘汰了,只有先秦才频频出现这种人物。这个结论恐怕是存有疑问的,游侠刺客只是在《汉书》以后不入正史,而在此后的文学作品尤其是民间文学中,虬髯客、红线女这样的侠客烈士并不罕见,只是不为儒法合流的正统意识形态推崇。在某种意义上,《水浒》中鲁达为金翠莲父女出头打死镇关西,也是一种与此类似的为他人复仇的行为。
梁祝殉情是非理性的,程婴弃子托孤是非理性的,窦娥临刑诅咒天地也是非理性的,在“制度唯物论”的逻辑看来,这些也许不是悲剧,这些只是反常,只是进化铁律中非理性的微弱的反抗。我有些疑心,这种解释固然是自恰的,但却基于一种过于简单的理性-非理性二分法,这样的解释可能是一种万应灵丹,可以在很多描写反常行为的文学故事中揭示出制度变迁的正常规律,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世世代代都有描写反常行为的文学作品出现。其实,这种解释可能什么都没有解释,只是强调了某种行为的反常。而为了维护一种贫瘠的社会进化论逻辑,它甚至可能对历史和文学材料作主观片面的剪裁装扮,而无视那些与自己逻辑相悖的明显论据。
一位朋友告诉我说,苏力的《法律与文学》有点类似后现代中国流行的“恶搞”,我不禁哑然失笑,顿时也明白了,这实在是一本深谙流行规律的必然成为时尚的书。然而抛开时尚来看,也许描写不寻常人性的文学,更需要的不是一种“制度唯物论”的解释,而是一种社会心理意义的文化解释,这样才可能保留文学作品最可宝贵的审美意义,而不是把这些审美意义剥离个精光。面对程婴、窦娥和梁祝非理性的行为,面对这些很少社会收益只有社会成本的极不经济的行为,如果试图去解读这样的人格体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塑造了这样的意识、这样的意识又如何影响了政治与法的变迁,也许会得出比“制度唯物论”更有意思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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