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限制版权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通过法律推定的方式进行。首先,在后物权人根据其物权享有自由处分该载体的权利,不应将判断版权人的意思的义务施加于他;其次,根据证据法原理,版权人对于禁止在后物权人传播作品载体的意思负有举证责任;再次,版权人如果想禁止在后物权人传播作品或者仅仅禁止以某种方式传播作品,控制起来更容易。例如,可以在废弃物上标上“禁止作为旧书出售”、“禁止传播”之类的印记,这样就可以产生意思表示的效力,如果在后物权人进行传播,则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同时,这样也使在后物权人可以放心的利用废弃物,既减少了交易风险,又能促进资源的最大利用,还有效的维护了版权人的版权;最后,采用推定的方式仅仅是课加了版权人很少的注意义务,并没有突破版权穷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节省法律资源的有益方式。
就文中的两则案例而言,对于废弃物传播时的版权与物权冲突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民法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可以判处废弃物在后物权人拥有销售该物品的权利,是一种符合法律基本价值的方式。但是,从长远来看,用推定的方式明确在法律中规定版权人的默示同意义务是必要的。但是,这仅限于销售权,对于该废弃物的出租、进口、出借等非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作品的行为,仍然不能适用于版权穷竭。
我国《
著作权法》第
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出租权,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版权穷竭制度,因此物权与版权的关系如何处理仍然不明确。从完善
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第
17条来规定版权穷竭是必要的。[15] 同时,我国民法现在也没有先占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5年7月10日公布)仅仅规定占有制度,这对于版权人抛弃作品载体后如何保护在后占有人的权利,仍然不太明确。[16] 我国将要举办奥运会,类似布鲁默拍卖抽签纸阄的事情很可能在我国发生,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仍不完善。[17] 因此,完善废弃物处分中的作品穷竭制度,仍然是
著作权法和
物权法的共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