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权穷竭与意思自治
著作权制度是为了平衡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于版权人而言,没有传播就无法实现权利,因此法律必须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载体的权利。但是,如果控制过度,又会妨碍商品流通,损害载体所有人的物权,有损公共利益。基于此,法律在赋予版权人(不限于作者)复制权、发行权的同时,又往往规定发行权耗尽原则,即版权穷竭制度。[10] 从经济学角度讲,“发行权耗尽原则之所以存在的合理理由一方面基于‘交易活动不能被不顾代价地设置障碍’,另一方面基于‘作者本人不能就自己的作品而向私人消费者多次收取报酬’的思想,也就是说,尽管可能会涉及到多次的发行/传播行为——比如从出版社到批发商,从批发商到零售商,从零售商到最终消费者等等这么多发行环节——也不能为作者提供多次的报酬。这里涉及的一次性报酬仅仅指向最终消费者享用作品的消费行为而不是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11]
意思自治是版权人处分版权的基石,无论是物权交易还是版权交易,都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版权穷竭只不过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物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版权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能过度,以至于损害版权人的根本利益。因此,版权穷竭仅仅是对作者发行权的限制和例外,出租、出借等面向公众的消费行为一般不适用版权穷竭。版权人将作品载体抛弃、当作废品出卖,仍然是其意思表示的体现。而版权人的意思只是为了让这些载体退出作品传播领域,并非任其再次流通而与版权人利用作品的其他方式构成竞争。如果法律承认版权人意思表示的绝对效力,则废弃物的在后取得者就不能以销售的方式传播作品,只能任其毁灭或者作为废纸利用。
但是,我们显然可以看到,承认版权人意思自治的绝对效力,则会忽视废弃物在后所有权人的劳动,有损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根据法益优先原则,在版权人的发行权与他人的物权冲突时,交易安全应当具有优先效力。[12] 因此,一方面将版权穷竭限于版权人首次销售作品载体后的销售权穷竭,另一方面适当扩张版权穷竭的范围,对版权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限制,对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交易安全都是必要的。
(二)适当扩张版权穷竭的制度构造
发行权穷竭问题是一个各国争议较大的问题,因此,国际条约大都对其回避,留由各国自己规定。但是,即便是否认发行权穷竭的法国,根据欧盟《罗马条约》关于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则,实际上也实行了版权穷竭的原则。并且,即便不是因为《罗马条约》,其否认版权穷竭实际上原来也没有执行。“他们自己的版权商品流通的现实已推翻了版权法的规定,因为它们实际上是‘自由流通’的”;[13] 同时,欧盟《信息社会指令》也明确规定了版权穷竭原则。[14] 这说明在物权自由流通、交易安全与版权人的意思自治方面,法律倾向于对版权进行一定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