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简易程序往往意味着被告人丧失无罪辩护的机会,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种诉讼权利也会由此受到诸多限制,这对于并不精通法律程序、不了解简易程序的性质以及选择该程序的后果的被告人来说,无疑会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因而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十分必要的。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简易程序的运行一般都有律师对被告人的帮助相伴随。美国的辩诉交易都是通过律师与检察官的交涉而完成的。正因为如此,1989 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14 届国际刑法学会通过了有关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决议,对世界各国的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也应当采取简易程序,但应确保被告人享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17]因此,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援助制度为代表的律师帮助制度,将成为推定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促进我国简易程序作用发挥的重要措施。
(六)规定在依“快速审理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
“快速审理程序”虽然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它毕竟是一种开庭审理程序,应当具备庭审的基本特征,即必须有职能各异的控、辩、审三方参与。控、审必须分离,控、辩应该对抗。现行“简易程序”允许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使得宣读起诉书等控诉性职能被转移到法官的头上,出现了法官同时履行两种不同职能的尴尬局面,与控审分离的诉讼原则严重相悖。不仅如此,由于公诉人不出庭,使得控辩对抗的格局根本无法形成,辩护职能的履行受到严重影响。因为,简易审判程序只能是庭审的具体环节、步骤的简化,并不能使诉讼主体亦被简化。
【注释】 陈卫东. 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陈光中、严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论证 .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陈卫东.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