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中的家长权
赵晓耕
【全文】
如果父亲偷了儿子的东西要不要论罪判刑?如果偷的是养子的东西会有不同结果吗?如果父亲对儿子施行私刑,儿子可不可以到官府告状?在两千多年前的秦代,法律对这几类案件该如何依律断罪处刑呢?这其中又体现着一些怎样不同的传统价值观念?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秦律根据犯罪性质及诉讼当事人身份,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以控告者与被控告者的身份关系及侵害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是秦代国家利益至上、父权家长制等原则在诉讼权利规定上的反映。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向官府提出控诉;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由于这种家庭范围内的侵害行为对国家利益不构成直接重大威胁,因此秦代法律规定对于“非公室告”犯罪,子女、父母、奴妾不得相互为告。
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官府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这种当事人自行呈诉中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反映了秦代法律打击的重点和主奴、长幼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诉讼中尚无汉代形成的“父子相隐”之律。“非公室”告也不认为是“不孝”之罪。
有限保护的“家长权”
秦律对家长(主人或者父母)应承担管理自己家务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子女盗窃父母财产,依秦律规定也属于“非公室告”,家长应自己处罚子女,官府不干涉。家长(父母或主人)还可以借故要求官府代其惩罚子女或奴隶,只要其向官府提出要求即可。
在平民家庭,家长权与父权是合一的。当然,在有奴婢的家庭中,家长权除父权外,还包括了主人对“臣”、“妾”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秦律对父权的行使有所限制,如父若擅杀子,按秦律要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但据上述法例,父母擅杀又属于“非公室告,勿听”。这其中规定于秦律中的“擅杀”一词仍有待深究。即使是矛盾的,也表明了秦律一方面保护家长权,一方面又限制父母擅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