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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中寻找力量——《法律文化研究(年刊)》卷首语

  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如果不带有偏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寻找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传统是不谋而合的。东西方法制文明都承认“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只不过古今中外不同的文化对正义、公正的理解以及实现正义和公正的途径不尽相同。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谈到:“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西方文化传统侧重于强调法律对人之“恶性”的遏制,强调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来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更侧重于强调人们“善性”的弘扬、自觉的修养和在团体中的谦让,通过自律达到和谐的境界。在和谐中,正义、公正不只是理想,而成为可望也可及的现实。
  就法律的制度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所体现出的一些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精华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比如,尊老恤弱精神是传统法律的一个优秀之处。历代法律强调官府对穷苦民众的冤屈要格外关心,为他们“做主”。自汉文帝时开始,中国古代“养老”(或敬老)制度逐渐完善,国家对达到一定岁数的老者给予税役减免,官衙还赐予米布肉以示敬重。竞争中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大罪恶,也是法律严惩的对象。这种对困难群体的体恤和关怀,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与现代法律文明完全一致。再比如,中国古代法律中对环境开发利用的限制也值得我们借鉴。《礼记》中记载,人们应顺应季节的变化从事不同的工作和劳动,春天不得入山狩猎,不得下湖捕捞,不得进山林砍伐,以免毁坏山林和影响动植物生长。这一思想在“秦简”和其他王朝的法律典籍中被制度化法律化了。这种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反映出法哲学上“天人合一”的观念、礼俗方面对自然“敬畏”的观念、保护和善待一切生命的理念等等。这些观念与现代法治中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精神也是吻合的。
  在现代法治的形成过程中,从理念到制度,我们并不缺乏可利用的本土资源,我们理应对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充满信心。我们进行研究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找到发展现代法治文明的内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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