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李松锋,清华大学法学院2004级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本文是《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一书前两章的读书笔记。该书由信春鹰和张志铭两位教授传译为中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文中引自该书部分,仅在引文后注明页码。
感谢业师王振民教授的授业解惑。尤其是王师在本学期“违宪审查专题研究”课上对法官政治智慧的解说,给笔者颇多启发。当然,责任是属于我的。
赵杰:《美国厄尔沃论法院的历史贡献》,载《南都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白雪峰:《沃伦法院与美国议席分配制度改革》,载《世界历史》2001年第3期;白雪峰:《美国沃伦法院述评》,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Brown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 S. 483 (1954);
这些修正案被成为内战修正案。其主旨是废除奴隶制,扩大对自由人的
宪法保护。其中美国国会于1866年提出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被批准生效。该修正案第一项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加入合众国国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各州皆不得制定或实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拒绝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同等保护。”该修正案虽显得概括和抽象,但其基本原则是包括黑人在内的所有合众国公民,均应得到法律的均等保护。
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路易斯安那州议会所制定的关于在铁路交通方面,为黑白两个种族提供“同等但隔离”的车厢的法令,是符合
宪法的。此案虽然处理的是公共交通问题,但最高法院创制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影响深远。根据该原则,只要州法律要求对两个种族提供隔离但同等的设备就不属违宪。
【英】维尔《美国政治》,王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页215。
Sweatt v. Canada,339 U. S. 629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