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固然是对正义、平等的追求,但正义和平等的实现方式是有讲究的,是需要智慧和技巧才能完成。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照应了我们的常用语:解放思想,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沃伦法院的政治智慧再一次得到彰显。
五
无疑,布朗案的判决是成功的,使种族平等在法律上和法院中得到捍卫,彻底宣告了种族隔离政策的消亡,同时也为沃伦法院赢得了美誉。因此被那个曾落选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的著名学者罗伯特·博克评价该案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判例”,而耶鲁大学宪法学教授杰克·巴尔金则认为布朗案“堪与莎士比亚、荷马和弥尔顿齐名,它所树立的规则理念已经成为人们感知
宪法的基本出发点”。[7]如此的美誉实际上是对大法官智慧的肯定和褒扬。
回首美国历史上另一个具有开创性的伟大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大法官的智慧就在于一方面反复强调法律与
宪法之间的相互抵触,从而利用政治哲学和成文
宪法来强调
宪法高于法律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在触及到决定司法权性质本身的
宪法的关键时刻,他马上引用普通法法理学中的司法权来强调法院在
宪法和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一方面是强调
宪法高于法律的成文
宪法至上这个政治哲学,另一方面强调
宪法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规则或者法律渊源而供法院进行自由选择的司法哲学,在这两种学说之间左右圆逢,游刃有余。[8]从而在悄无声息中把违宪审查权占为己有,又不被政治权力所左右。的学说。正是通过这种转变,法院获得了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审查权。而1953-1969年的沃论法院是继19世纪的马歇尔法院(1801-1835)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中第二个极富创造性的最高法院。因为如果说马歇尔法院的主要贡献在于阐释了联邦制与分权等
宪法原则的具体含义,使抽象的联邦
宪法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那么沃论法院则是在继承进步主义时代司法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上,使联邦
宪法及其修正案适应了美国当代社会的发展。[9]但这些伟大的法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伟大的判决,而伟大的判决,又与法官非凡的政治智慧分不开。我想这恐怕也是既没有钱,也没有剑的最高法院,在议会和总统的夹缝中求生存时,所不可缺的。述说至此,不禁想到我们的司法改革,法官的政治智慧不可缺少。否则,恐怕任何的改革,都是如履薄冰,危在旦夕,甚至就丧生在襁褓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