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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政治智慧——从布朗案的判决中所读到的

  四
  尽管当时的形势和发展趋势是倾向于种族平等,但由于南方一些州种族隔离的根深蒂固,如果最高法院通过一个判决,要求遍布南方每个角落的公立学校都限时限刻,“全面开花”地做出一个重大改变,则极有可能触发普遍的严重骚乱,甚至酿至南北战争那样的恶果。因此这就需要一个审慎的决策,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再次表现了非凡的政治智慧。
  首先是沃伦法官争取全体一致做出判决,以避免更多的争执和为拒不服从者提供借口。本来按照美国司法制度,最高法院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5:4就可以做出支持沃伦的决定。但沃伦法官还是凭借自己多年政治生涯练就的富有魅力而又温文尔雅的风格,感召了其他法官。同时他还借用一种平衡相互冲突的政策和原则的方法,以尽量温和的语言,比如在他起草的判决书中,避免了任何报复南方或在道德上优越于南方的痕迹,以努力说服其他法官,争取了全体一致的判决。(页40)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固然5:4的判决就可以获胜,但其他人的异议必会削弱判决的效力,为他人拒不服从法院判决留下借口。而全体一致的判决则更具有说服力,虽然这并不能排除一些人的反对,尤其是南方一些州,比如密西西比州的参议员詹姆斯·伊斯特兰就公开宣称,南方“不遵从这种有政治色彩的法院作出的立法性判决”。但全体一致的判决还是为在全国范围内执行这种有争议的判决坚固了力量。
  同时为了赢得大众的支持,沃伦法官在判决书的最后,依然声明:
  为了使我们在形成判决上获得各方的大力支持,这些案件将被归入到诉讼摘录中,并且各方必须对先前法庭为此次再辩论而宣布的两个问题做更深的讨论。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长又一次被要求出庭。在公立教育中要求或允许种族隔离的州的司法部长,可按照法院的要求,作为法庭之友而被允许出庭。
  其次,在裁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宪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就如何实施该裁决下发了第二个意见书,宣布下级联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该以“全面的深思熟虑之后,并考虑适当的速度”贯彻落实在学校中解除种族隔离的工作。为补充1954年的判决做了进一步指导。实际上是给地方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可以有自己的时间安排。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拥有相对较为宽松的适应期。其实这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已经很清楚自己在发起一场社会革命。而因为南方根深蒂固、难以改变的态度和制度,决定了任何超出渐进主义的做法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暴力,甚至走向失败。渐进主义的做法则可能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更有机会获得成功。当然这个意见书为某些州(如密西西比和亚拉巴马州)作为借口,从而抵制该判决的执行。但从整体上缓和了南方州的抵制情绪,也为现实中判决的执行做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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