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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政治智慧——从布朗案的判决中所读到的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虽设有首席法官,但九位法官的权力地位平等,对案件做出判决时,一人一票。所以布朗案的成功,某种程度上,是沃伦法院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此也让我们记下做出该案判决的那些大法官们,他们的名字是雨果·L·布莱克,威廉·O·道格拉斯,斯坦利·F·里得,菲里克斯·法兰克福特,罗伯特·H·杰克逊,哈罗德·H·伯顿,汤姆·C·克拉克,舍曼·明顿。
  二
  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2]是奠定沃伦法院历史地位的最有影响的案件。霍维茨教授曾在其书中所言,“即使沃伦法院不作其他任何判决,人们也会因为它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的一致决定而记住它。这个判决也许是联邦最高法院曾做出过的最重要的判决。”(页23)
  南北战争之后的几年里,为了确保刚刚获得解放的黑人奴隶被承认为美国公民,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3]来保证美国黑人充分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在美国,尤其是南方一些州却歪曲理解宪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图,公然在法律中规定对学校、公共交通等公共生活领域中实行黑白人隔离。这种做法,实际上使大部分黑人失去了充分参与促进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会。一八九六年,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 Ferguson 1896)案[4]中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平等条款的解释认可了“隔离但平等”的理论,使实施种族隔离制度的“南方生活方式”得到了承认。最高法院判定,只要为黑人开办的隔离学校和为白人开办的学校条件相等,则实行学校种族隔离的做法是允许的。一时间,“隔离但平等”原则风靡全美,并在以后的半个世纪里,一直成为“州政府实行各种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5]
  直到二战后,黑人的进一步解放已成为美国,乃至全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美国黑人也掀起了规模宏大的民权运动。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NAACP)关于废除“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呼声越来越高,引起黑人同胞以及北方几个州的响应和支持。但要把运动推向胜利,除了武力斗争,就只有从法律上打破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的桎梏,所以广大黑人一度把合法的法院斗争作为主要斗争形式,他们把许多关于种族隔离的案件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其中有几个黑人家长,包括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布朗夫妇(本案原告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开办的学校上学。虽然在最高法院是四个案子一并处理,但历史上一直是以来自堪萨斯的“布朗案”为名的。琳达·布朗是一个小女孩。在她居住的托培卡镇,按照堪萨斯州的法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允许的,但不是必须的。就是说学校可以自己决定。隔离不隔离都是合法的。可是她所申请的学校,校管会就是不让她上。琳达·布朗的父母就告到联邦地方法院,希望法院干涉校管会的决定。联邦地区法院根据已经确认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判布朗败诉。他们一家不服,于是就辗转至最高法院,在沃伦尚未上任时,已经过一轮辩论,无果。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第二年,沃伦法官上任,恰“受命于危难之际”。尤其是拥有“历史正当性”的普莱西案判决,让沃伦法院几乎是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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