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一种矫正,而并非全面否认。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格全面、永久地否认,其效力范围仅限于个案中特定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但在其他方面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第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在于通过个案的司法矫正,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矫正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所引起的利益偏斜,对不正当利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科以负担,从而维护公平和正义。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公司必须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虽然具有否定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已经合法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且该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又被滥用的公司而设置。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取得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后果都将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直接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必要。就这一意义而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实体”法则所确立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恰洽相反,它实际上是对这种“实体”法则的严格遵守。
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不是对该公司法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只适用于个案中公司法人人格不合法律规定而需要否认其法人人格的场合,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公司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正如英美学者所描绘的那样,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的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其它内容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 这体现了美国等国家尽量减少司法干预以避免增大设立公司所付出的社会成本的思想。
3、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法律救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国家运用公权力,通过司法规制方式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的调整,或者说是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法人人格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给予一种法律救济。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同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制度安排,后者是一种立法规制,是事先确立好规则,而由希望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者依照此规则行事。由于公司的设立不是基于国家特许,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一切私法主体只要符合
公司法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即可按法律的预设,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