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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年金过渡受托人制度的建议

  从第二个条件来看,结合我国目前的受托管理法律制度,以经过劳动保障部审批具备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相关机构为宜。因为首先,过渡受托期内的相关工作应当尽可能的按照两个办法中关于年金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这对于过渡受托人年金方面的专业要求比较高,从目前来看只有拥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能够达到这方面的要求,能够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有整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过渡受托人需要协助企业建立按照两个办法规范的企业年金计划,这就要求过渡受托人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过程相当的熟悉,而根据两个办法受托人正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人,对于包括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相关管理人的选聘、相关管理合同的签订及报备等工作均比较熟悉,能够在过渡期内给予企业正确、可行的建议,有助于在较短时间内帮助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计划。最后,过渡受托人需要协助企业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交接,交接的资料是否完备等程序上的严密性要求对于今后该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非常重要,拥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受托人由于具备相对完善的企业年金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将能更好地保证交接过程在程序上的严密,对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有积极的作用。所以,从过渡受托人在过渡期内需要进行的工作来看,只有经过劳动保障部审批具备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凭借其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知识和实践才能相对完善的做好上述工作,其他机构由于专业性不够等原因无法完全的承担起上述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方面条件才是合格的过渡受托人:如果缺少第一方面的条件,则企业年金的独立性无法在法律上得到保证,对企业年金造成的潜在威胁较大,也与两个办法及国际通行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相悖;如果缺少第二方面的条件,则企业年金的专业性无法在实践中得到体现,无法达到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协助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完善企业年金交接的效果。结合上述两方面条件,过渡受托人应当是经过劳动保障部审批具备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信托公司。
  四、结语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存量企业年金要在2007年底之前规范为新的企业年金。据粗略统计,存量企业年金资金规模大约在1000亿元左右。存量企业年金的移交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通过引入经过劳动保障部审批具备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信托公司作为过渡受托人,可有效的促进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保证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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