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种制度变革的优势互补
虽然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分享着共同的制度变革目标与内容,共同致力于推进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顺应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是这既不意味着这两种制度变革完全可以相互替代,也不意味着两种制度只能各自为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二十多年的制度变革实践表明,这两种制度变革有可能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
不可否认,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虽然齐头并进,但这无法抹平两种制度变革在运作机制与价值偏好等方面所表现出的明显差异。首先,公法制度变革是由立法主体遵循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公法规范创制,而政治制度变革则主要由政治组织按照党章以及有关政治决策程序的规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其次,这两种制度变迁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的范围大小不同,影响制度革的动力与阻力不同,有资格参与制度变革的主体的范围大小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再次,虽然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都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都要追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公法制度变革通常是以理顺公、私益关系的名义来张扬或者压制特定利益群体或者特定阶级的利益诉求,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政治制度变革通常以最大化特定的阶级利益的方式在事实上缓解公、私益之间的冲突。此外,公法制度变革较政治制度变革而言,通常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公法制度需要规定一个比较明确的行为模式来规范权力/权力关系与/或权力/权利关系;而政治制度变革通常只是一种政治宣言,比较原则,几乎不会规定确定的行为模式。
尽管如此,这两种制度变革并未因此产生抵牾,而是并行不悖、优势互补。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支持了公法的崛起。一则由于政治制度变革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这就在相当程度上为公法制度变革提供了导向。二则政治体制改革往往要先行一步,这就为公法制度变革提供了舆论支持与经验支持。三则政治体制改革直接推动了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与政社分开等,这就为公法制度改革开辟了必要的制度空间。四则政治体制改革可以发挥政治优势,以其特有方式高效率地调动社会资源,这显然有助于全面支持公法制度变革。另一方面,公法制度变革也有力地支持了政治制度变革。一则很大一部分的政治制度都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公法制度,实现了政治合法性与法律正当性的高度重叠,政治制度借助公法制度的强制实施来确保其政治主张得到一体遵行,这种法律转化拓展并巩固了政治制度的适用范围。二则政治制度变革通过转化为公法制度的方式,可以据此步步为营,循序渐进,依次推进,这有助于提供政治制度变革过程的连续性与变革结果的确定性。三则公法制度变革直接推动着政治制度趋于规范化与程序化,政治制度变革的“法律”味道越来越浓,变革过程变得越来越透明,参与主体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十六大报告的产生过程就是最近的一个典型。
当然,并不能因为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相互渗透、彼此强化与良性互动,就可以将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混为一谈。事实上,作为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比较清晰的界线。历史地看,这两种制度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由分到合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合二为一:在这个阶段,公法制度不成体系极其落后,尚未形成独立的公法制度变革机制,其制度变革严重依赖于政治制度变革的拉动,政治制度变革在这一时期的制度变革中居于主导地位。这一时期,政治制度变革与公法制度变革高度重合,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推动公法制度变革的“发动机”,而且还成功地孕育出后来公法制度变革独立运作的萌芽。第二阶段始于八二
宪法诞生之后,政治制度变革与公法制度变革开始一为分二,公法制度在政治制度变革的支持下不仅迅速成长起来并开始独立运作,而且还反过来以合法性标准要求不断推动政治制度变革品味的提高[16];与此同时,政治制度变革也习惯于自我要求服从法律,通过其示范性宣传从而卓有成效地推动着法律至上的法律权威在全社会的迅速普遍确立,并最终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从而为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作出重大贡献。第三阶段始于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17]政治制度变革与公法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日益趋于辩证统一,共同推动着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此基础上,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深化了这种理解、明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不仅为政治体制改革设立了奋斗目标,也同时为今后公法制度变革明确了方向。
回顾二十多年来两种制度变革关系的演化历程,可以看出,两种制度变革关系在变得越来越默契、越来越成熟的同时,民主政治与依法治国对于二者的个性化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这就推动着二者关系朝着理性化方向发展,两种制度变革的主要领域也日渐明晰起来。[18]
三、两种制度变革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公法还是政治,其制度变革都要遵循一些原则,否则便无章可循。一方面,虽然这两种制度变革关系密切,但不可能支配这两种制度变革的所有原则都因此完全相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种制度变革之间的本质差异要求二者各行其道,而不能越位、错位。尤其是公法制度变革,只有在保持必要的法律自治的基础上才能去争取政治支持,并反过来支持有助于民主政治建设目标实现的政治制度变革,而不能盲从于政治之后,失去自我,降格为政治附庸。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两种相辅相成的制度变革共居于同一社会结构之中,其制度安排只有协调一致,以互相补充而非互相拆台的方式才能全面回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这自然就要求二者必须共同遵循一些求同存异的基本原则。
不过,这并非意味着会存在一种普适的约束这两种制度变革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视制度变革所试图解决的社会问题是什么、制度变革所依存的外在社会结构是什么、以及制度变革的目标与内容而定,因此这些共同原则也仍然只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一种切合实际地将历史上或者其他地方的调整政治与公法关系,规范权力之间以及权力/权利之间关系的一些规律性共同知识语境化、具体化的一种地方性知识。中国的问题主要通过中国方式解决。邓小平曾指出:“我们寻找自己的应该走的道路。这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所有方面的问题。”[19]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20],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也表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基本上走的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变革之路。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总结并继续要求的那样,我国的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仍然“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那么,指导中国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这可以从权威的法律规定与经典的政治论述中寻找答案。现行
宪法在序言部分曾规定我国法制建设(当然包括公法建设)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该规定后被两次修正)。《
立法法》第
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邓小平曾强调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1]江泽民也于1998年指出:“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22]据此,我们将最近二十多年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四个:坚持共产党领导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人民民主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