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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上)

  由于公法与政治都重在关注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而且公法崛起与政治变革都要诉诸制度变革,这就使得政治变革与公法崛起二者之间有可能通过重新配置权力与权利的制度变革这个中介而建立起普遍联系。不过,公法崛起与政治变革之间的全面而深刻的联系,不仅仅体现为制度变革这种载体,更要体现为两种制度变革在目标与内容上的殊途同归。
  (二)、两种制度变革的目标与内容的相近性
  公法制度变革的出发点与目标究竟是什么?恐怕并不存在一个普适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标准答案,即使直接或间接地对法国、德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法制度变革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权力学说与公务学说也不例外。虽然法国的公共权力学说依据《人权宣言》第2条所规定的“所有政治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个人所享有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似乎是不证自明的权威理论,但是莱昂·狄骥却不以为然,他认为“现代公法制度背后所隐含的原则,可以用这样一个命题来加以概括:即那些事实上掌握着权力的人并不享有行使权力的某种主观权利;而恰恰相反,他们负有使用其手中的权力来组织公共服务,并保障和支配公共服务的进行的义务。除非他们致力于实现上述目的,否则他们的任何行为都不具有拘束力,或者具有政治上的价值。”[12]因此竭力倡导要用具有实证基础的公共服务学说取代形而上的公共权力学说。尽管这两种经典的公法理论,以及其他一些外国公法理论在  相当大的程度上的确有助于中国公法学去描述、解释中国公法制度现象,但我们既无法据此解读中国公法制度变革的全貌,更不足以据此确立中国公法制度变革的目标。
  中国公法制度的出发点与制度目标要来源于、立足于中国实际,制度安排要有助于解决中国公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中国现代化历程中,中国公法要立足中国传统公法制度因权力与权利配置不合理所致的结构性失衡这一实际,通过适当的制度变革来推进权力/权利结构的均衡化,在严格制约权力与/或权利滥用的同时,有效激励权力与/或权力的正当行使,促成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以便在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最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提升人的价值并拓展人的自由空间。当然,这是就公法制度变革的总体目标与长远目标而言的,它虽然要求每一个具体的阶段性与局部性的制度变革都要服从于这种整体性的安排,但并不苛求每一种具体的公法制度变革都要与这种制度目标建立起全面而直接的联系。反思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公法制度变革,不难看出其目标主要旨在通过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行政权监督,来渐进地矫正传统公法制度所遗留下来的权力/权利结构失衡问题,重建精简、统一、效能政府,全面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并在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全方位拓展民主,增进公民自由。一言以蔽之,中国公法制度的出发点与制度目标就是通过系统的制度变革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通过推动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来全面实现现代化。
  虽然中国公法制度变革的阶段性目标,并无集中、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实践当中,但是中国公法建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体目标却可以从宪法以及一些基本公法制度中找到依据,它们为中国公法制度变革提供了坐标平面。例如,现行宪法的序言部分曾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3]再如,《立法法》(2000年)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形之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就显得更加明确、具体。邓小平早于1986年就曾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分开,第二个内容是权力下放,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清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4]概而言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和长远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围绕着这个基本目标,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制度变革各有侧重,不断深化这一主题。①十三大报告在首次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括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长远目标和基本内容的同时,将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概括为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该报告提出近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②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十四大报告,不仅继续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这一目标,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论述,而且要求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相一致,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相适应、相一致。此外,十四大报告还特别强调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有一个较大发展,并将“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③十五大报告继续围绕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规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④十六大报告不仅一如既往地强调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的实现,还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规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明确指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体而言,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比较中国公法制度变革的目标和内容与政治制度变革的目标和内容,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表达方式与使用概念方面,究其实质而言,的确殊途同归。二者都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视作制度变革的基本目标;都将监督、制约权力与保障公民自由作为制度变革的重心,都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制度变革的关键,都要求制度变革应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一致,都旨在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以便将我国建设成为宪法所规定的“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与时俱进、不断促进人的自由与人的全面发展,则是二者所共同努力的终极目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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