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种公法理论具备健全的政治之维并非必然就是成熟的、完善的,因为公法理论尚有经济之维、社会之维、文化之维、甚至宗教之维等,但缺失政治之维,或者政治之维非常脆弱的公法理论无疑是不成熟、不完善的。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不仅需要独立于私法的公法理论,更需要立足于中国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交错兼容的现实国情之上,能够对二者之间全方位互动关系加以精当描述、解释的成熟的、中国特色的公法理论。我们认为,中国法学必须得在告别讳言公、私法传统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改变公法研究不问政治的偏见,同时强化中国公法理论的政治之维与其他理论维度,推动与中国特色公法建设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公法理论的早日形成。虽然中国特色公法理论的成熟不可能一蹴而就,公法理论政治维度的强化只能依赖于日积月累的点滴进步,但这并非意味着公法理论能够在学界的宽容等待中自然地成长起来,政治之维的强化需要学界有意识地努力矫正疏离实践的公法研究倾向,全面反思中国公法崛起历程,正视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结构交互影响的生动实践,不断地拓展公法研究视野,更新研究方法,学会多角度地描述、解释公法制度现象,准确解读中国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之间的全方位互动关系。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构建起全面回应中国公法实践需要的多维度、多层次的成熟的中国特色公法理论。
如何强化公法理论的政治之维,这是一道中国公法学的难题。我们试图在本文中提供一个探讨中国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内在联系的分析框架,确证“中国公法变革与政治变革存在着全方位互动关系”这个基本命题。
二、两种制度变革的殊途同归
人类文明的发达史,基本上是一部制度进化史;是制度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构成了人类文明发展延续的脊梁。几乎不存在可一成不变的制度,与时俱进的变革通常是延续制度生命、维系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方式。制度变革往往直接导源于知识更新,尤其是制度理论的创新,但真正推动制度变革的却并非知识或理论,而是利益驱动;制度变革根源于不同利益主体为了最大化其利益偏好所展开的多方博弈。无论是社会转型,还是经济转轨;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终归要表现为以一套新制度代替另一套旧制度,或者从无到有建立起一套制度,从而确立起一种新的社会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方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通过一系列相互支持的、旨在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变革,对既有的制度体系加以战略性结构调整,重新梳理原有的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藉此逐步确立一套更优的社会资源配置模式与更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方案。
(一)、公法崛起与政治变革都要诉诸制度变革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虽然也有一些零碎的公法制度,但置于“人治底下的法制”的大背景之下,这些公法制度多半蜕化为纯粹的行政管理工具,因此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旨在约束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公法。由于无论是具体的公法制度还是整个公法制度体系,都存在着致命的结构性缺陷,故而体制不顺在所难免,权力/权力关系非理性化、权力/权利关系变成消极对立的“命令-服从”关系也就不足为怪了。从这样一个落后的起点上出发,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公法的崛起,基本上就是一个通过大规模的公法制度变革来重建现代公法体系的过程。这场姗姗来迟的、深入持久的“公法再造”宪政运动,标明了中国法制建设立场坚定地与“无法无天”的过去一刀两断,通过循序渐进的公法制度变革来依次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我们认为,八二
宪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法的正式崛起;而其后近二十年的三次修宪以及围绕着修宪而展开的一系列波澜壮阔的公法创制,尤其是从无到有地创制了一批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公法制度,使得中国公法大厦初具规模。中国公法的迅速崛起,为推动民主政治进程,推动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的理性化与正常化,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主要的公法制度变革包括制定或修改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警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诉法》、《
行政监察法》等基本公法制度。
与公法崛起要天经地义地诉诸制度变革有些不同的是,通过制度变革的方式来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可谓是政治领域内的一场“范式革命”――从以人治方式转向法治方式来解决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这个核心难题。这就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表现为以制度化选择取代过去的精英决策与/或群众运动式“大民主”来推进政治民主化。邓小平虽然早于1962年就曾指出:“这几年,我们搞了许多大运动,差不多是把大运动当作我们群众路线的唯一形式,天天运动,这是不好的。”[7]但是,真正告别这种大民主群众运动的,却是近二十年之后的事。在1978年,邓小平又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在确立制度化的变革方式的基础上,政治体制改革表现为一个新政治制度彻底替代旧政治制度的具体制度变革问题。之所以需要彻底改革政治制度,是因为“如果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0]而通过政治制度变革的方式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11]这种政治体制改革思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得以一以贯之,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