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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上)

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上)


宋功德


【摘要】公法制度变革不可能拒绝政治影响,二者关系的常态是水乳交融、休戚相关。这就决定了探讨公法与政治关系成为一种公法理论传统。[1]成熟的公法理论应有政治之维,否则无以全面、准确地描述、解释公法现象,进而有碍一国公法大厦的正常建构。本文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是一个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的时代,公法与政治制度变革相辅相成、互相强化,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服从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文针对中国公法理论疏于关注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关系的不正常研究倾向,通过对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变革目标的殊途同归、两种制度变革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两种制度变革路径选择的相似性、两种制度变革约束条件的相似性等四个基本问题的探讨,以期全面展示中国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推动中国特色公法理论的早日形成。
【关键词】公法;政治;变革;互动;法治
【全文】
  一、公法理的论政治之维
  公法,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地方政府法、社会保障法、税收法、教会法和军事法等,旨在规定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与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用以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2]我们认为,如果公法制度不够完善,权力/权力关系就不可能理性化,权力/权利关系也不可能良性互动;如果公法制度不发达,就不会存在受约束的权力与有保障的自由,就不会存在可预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的现代化,是以公法制度的理性化与现代作为前提的。在庞大的公法体系中,由于宪法权威毋庸置疑,行政法地位举足轻重[3],因此公法的现代化与理性化,又主要表现为时俱进的、旨在全面及时回应国家与社会现代化需要的宪法与行政法制度变革。
  各国公法制度发展史表明:公法制度结构及其发展变革,明显地具有语境化的特点,它是公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制约与外在约束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虽然并不存在完全与众不同的公法,但也不会存在普适的公法。在影响公法制度结构及其发展变迁的诸多因素中,政治因素虽然既不如经济因素那么根本,也不如文化因素那么宽泛,但却最为直接;公法与政治通常缠绕在一起,难解难分。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公法与政治共同关注社会资源配置与社会利益分配这一社会主题,还要归因于二者皆侧重于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来促成权力/权力关系的理性化以及权力/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这一方式,以便在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最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共同关注的主题以及相近的演绎主题的方式,使得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具有既竞争又合作的双重特点,[4]二者之间的互动性也因此具有两面性:一是相反相成。公法以其自治性与保守性来制约多变的政治,政治以其不加遮掩的利益偏好或明或暗地阻碍公法追求公正与公平;公法与政治之间互相制肘。二是相辅相成。公法利用政治优势来弱化制度变革阻力,推动制度进步;政治变革依赖公法增进其制度安排的理性,以公法制度变革的方式来正当地实现政治主张;二者互相支持、彼此强化。如果相反相成在二者关系中具有主导性,那么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不仅无助于人的解放,反而要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枷锁;如果二者之间的互关系主要基于相辅相成,政治制度安排的合法性与公法制度安排的正当性基本重叠,二者优势互补,那么这种良性互动有助于理顺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有助于以较小的成本较优地解决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这一社会主题,有利于社会在稳定中发展,有秩序地进步。
  共同关注同一主题,以相近方式演绎同一主题,在决定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具有水乳交融的天然联系的同时,也就决定了只有建立起完善、发达的政治之维的公法理论,才有助于建构起公法与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有可能全面客观地描述、解释公法制度现象,并有效地推动公法的发展与完善。相反,任何疏于关注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之间天然联系、缺乏政治之维的公法理论,或者政治之维非常模糊、脆弱的公法理论,都既不成熟、也不科学,只是切实际的空中楼阁,这种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的公法理论,不仅会因结构失衡而致公法理论大厦的倾斜、倒塌,更可怕的是它还会误导公法实践,将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从良性互动关系引向消极对立这个反面,从而有碍于公法的正常发展,并因此殃及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就此而言,建构一种公法理论,的确如同描绘一幅公法地图,一幅应该包含政治之维、推动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公法地图。[5]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兴起与深化,中国法学逐渐摆脱忌言公、私法二分的传统[6],法制建设实践中按照公、私法二分法进行制度变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中国公法茁壮成长,逐步走向成熟。就其总体而言,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相得益彰,良性互动,各得其所。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二者都以积极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为己任,都要服务于、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一方面,如果中国公法建设并未取得现如今的长足发展,不能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恐怕不可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样难以想象,假如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未能逐步走向深化,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未见成效,但中国的公法却能够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悄悄崛起、迅速成长。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十多年来,中国公法的迅速崛起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持久之间,息息相关。
  但是,与公法制度和政治制度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中通过相互支持、彼此强化、同步进行的制度变革所形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相渗透、共促互动的格局极不协调的是,中国公法理论的政治之维却显得相当脆弱。有些公法研究不切实际地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却视而不见来自政治变革的现实的、重要的影响;有些公法研究讳言政治,避之惟恐不及;有些公法研究流连忘返于国外“精致”的公法理论,不屑认真对待中国公法制度变革的实际;有些公法研究在探讨制度变革时就事论事,并未打算问津公法制度变革的深层次原因;有些公法研究因方法落后而造成研究视野狭隘,难以将政治变革纳入研究视野。凡此种种,造成了政治维度在中国公法理论中,被其他一些有意无意地不恰当地放大的因素给遮蔽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公法崛起所产生的实质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尚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那些陶醉于纸上谈兵或者迷失于崇洋媚外的不正常公法研究倾向,直接促成中国现有公法理论在描述、解释中国过去二十多年所发生的公法制度变革现象时,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与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相映成趣的是,中国现有的公法理论却缺失应有的政治之维,至少政治之维相当脆弱;公法理论未缺乏对公法发展与政治变革之间内在逻辑关联的深入探讨。中国的公法理论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公法实践,这就在冷漠的理论与真切的实践之间、在公法研究的视角单一与公法实践的生动活泼之间,形成刺眼的反差。这种不正常的公法研究倾向不仅有碍于公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更是妨碍了公法制度变革顺的利进行,不利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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