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间接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时。占有本质为事实行为,占有的取得与本权并无关系,因此占有人完全可能没有合法原因(如盗窃、侵夺等)而取得占有成为无权占有人,当无权占有人基于媒介关系将物交由他人直接占有时,其便成为无权占有的间接占有人。如前述,对有权占有而言,即使没有占有保护,其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所依赖的权利得到保护,所以占有保护对有权占有只是提供了多样的可供选择的保护途径。因此,占有制度的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无权占有的情况。[41]在无权占有时,间接占有人无法援用前述本权来保护自己利益,占有保护这时似乎是唯一的“救命稻草”了。但是,只要我们稍加理性分析便可以发现其实远非如此。在无权占有时,间接占有人所处的地位类似于前述间接占有人为债权人时的情况,因为在此情况下,间接占有人的权利因是债权而无法对抗第三人时,其间接占有受到本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其不利地位与无权间接占有人无异。因此,无权间接占有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即便是无权占有,即便没有占有保护,无权间接占有人依然有惊无险,并不会沦落到腹背受敌的悲惨境地。不过还是要指出的是,占有制度本为维护社会和平秩序,保护物之事实支配,对有权占有之保护理所当然,但刘得宽先生对无权占有提供保护的价值颇为怀疑,[42]笔者理解刘先生的忧虑,但认为对无权占有也提供保护恰好是占有制度保护功能的重要方面,因为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可以凭籍权利保护制度而获得救济,但无权占有时,占有人无权利撑腰,此时如果占有制度不予以保护,势必将会鼓励人们对无权占有的肆意侵害,从而从根本上背离了占有制度的初衷。因此,无权占有应获得占有保护当毫无疑义,不但不该予以质疑,反而该积极肯定。这里笔者要讨论的仅仅是无权间接占有人无须借助占有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主张对其利益弃之不顾!而在无权直接占有时,无权占有人完全可以籍占有保护来维护自己利益。
【注释】 十九世纪之后,德国的法学研究迅速发展,出现了历史法学派巨匠、一代宗师萨维尼,他通过《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体系》等传世巨著成功地为近代民法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后来在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础上衍生出罗马法学派和日耳曼法学派,前者注重对罗马法尤其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研究,重视对民法概念的分析、阐述和民法体系的建构,形成所谓的潘得克顿法学派,这一派对德国民法典的贡献最大,其代表人物温德沙伊德的著作《潘德克顿教科书》成为起草民法典的重要依据;后者注重从德意志接受罗马法以前的日耳曼法中探寻民族精神,主要代表人物为基尔克等法学家。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202页。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257页。
台湾民法典物权编修正草案第941条规定:地上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于其它类似之法律关系,对于他人之物为占有者,该他人为间接占有人。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4-945页;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5页;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1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页;刘宝玉:《
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张民安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参见温世扬、廖焕国:《论间接占有制度之存废》,《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64条,《瑞士民法典》第929条,《日本民法典》第20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168,1170,117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3条,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207条。
参见台湾
民事诉讼法第
427条,转自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页。
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简易程序大量得以适用。参见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刘智慧:《占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第189,204页。
究其实质应该称为交付替代,因为拟制交付和交付替代在现代法上虽并列存在,但仍有诸多不同,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后文将有详述。
(意)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