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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尽的“现代性”——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就理想图景的正当性而言,尽管我也赞同,但我不能赞同文本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论证。尽管邓正来称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明已经隐含在文中以及他后来撰写的“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一文中了。[11]文中主要是以西方社会17和18世纪大规模立法中自然法所起的重要作用这样一个历史事实作为参照性背景[12],但这是不充分的,因为这样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能直接转化成对中国的判准。实际上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命题,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可以从生存论角度来进行论证。只要我们要生存下去,就会提出“对我(们)来说什么是长远的善”这样的伦理、政治问题。否则,不谈此问题或者使生存向恶的方向,这绝不是我们的理论关怀,更是与哲学这门爱智慧的学问的初衷相悖。关于这方面的论证,中西哲学史上论述颇多,在此仅仅是评价文本并提供一种论证的进路以便与邓正来商榷,因此不做内容上的细致探究。
  就什么是中国的现实以及“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与中国现实不相关这个问题的论述来看,显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中国的现实?邓正来提出了中国的界定的重要性,并转化成两个基本的问题:什么是中国?我们为什么是中国人?[13]但是从文本来看并没有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文中对现实的界定仅仅认为不同于庸俗的唯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与价值无涉的纯粹客观的实证意义的经验上的现实,而是经过人们的主观建构而形成的[14]。由此,对于当下的中国,邓正来认为至少有三个限定:第一是城乡的二元结构;第二是贫富悬殊的结构问题;第三是世界结构的问题[15]。但问题是为什么这样界定?文本中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就作为一个判断变成了判定“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与中国现实不相关的前提。尽管文本中以一个法学界关于消费者研究的个案来进行阐释中国法律学者不关注中国现实问题,但在我看来,这是不够的,因为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界定“中国的现实”的前提下,很难就“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与中国的现实不相关进行论证。当然,由于文本仅仅是一个论纲,形成的文字还只是暂时性的结语,在此这样进行评价或许对作者不公平,因此,我只是将问题提出,期待着看到作者下一步的论述。
  (二)就文本的主旨看,邓正来认为“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与“本土资源论”都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对于前三种理论模式的论证,我认为是到位的,充分的,其间关系,一如我在第一部分的概括。但就“本土资源论”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我持异议态度。在对待西方现代化问题的认识上,我认为苏力与邓正来的理论自觉是一致的,即他们对于西方的现代化理论都持质疑与批判态度,尽管他们在对于中国现实问题或中国法律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由此,这也将是我在本文中着重阐释的对象。
  这里,我要强调一点:从文本的主旨出发,我着重关注的是“现代化范式”对“本土资源论”是如何支配的;至于理想图景的正当性以及什么是中国的现实这样的问题则在其次,或者说是另外的问题,并不是在本文中我所关注的。
  从文本中,我们可以得知邓正来强调了“本土资源论”具有这样几个要点:1、“本土资源论”在根本上是一种受“现代化范式”之“传统-现代”二元框架和“传统”向“现代”单一进步观支配的理论模式。尽管“本土资源论”主要采用“国家制定法”或“民间法”这样的术语,但这无力掩盖它在实质上所设定的视“国家制定法”为“现代法”和视“民间法”为“传统法”的基本框架。尽管“本土资源论”主张用进化观去反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所强调的自上而下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变法模式”,但这种观点实际上却只是另一种伪装得更好的主张走西方从传统社会自发演化至现代社会之道路的观点,因为它不仅拒绝考虑而且还坚决反对考虑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结构的示范下国家驱动本身所可能具有的意义,因此这无异于对西方实现现代法治国的自生自发道路所具有的普遍有效性的认定。2、“本土资源论”是一种试图以“有效”或“可行”来取代“善”和“正当”的理论模式。3、“本土资源论”在根本上是一种否弃或拒绝任何有关理想图景之思考的唯物主义理论模式,因为它认为法律本身乃是反映的或被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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