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我国的网络事业要发展,必须要走向法治化的轨道。不仅要对网络立法,而且还应当建立成龙配套的网络法体系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对法律所提出的新的挑战。其中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因特网法》。拟制定的统一的《因特网法》必须确立以下几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因特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与现实的物质世界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但是又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因特网世界的法律秩序很显然也会由于因特网自身的客观特性而区别于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不能简单地照搬目前一般的立法原则来规范因特网世界的秩序。尤其是《因特网法》的调整对象是与整个现实世界相对应的,《因特网法》应当具有小
宪法的性质,因此,在因特网世界也要建立特殊的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概念,一定要从技术上保证我国自己创造的因特网的独立性,同时,对因特网上的国际互联采取相应的保证国家安全的技术措施的保护。没有我国自己的因特网,就无法从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意义上来确定因特网世界的基本法律秩序。
由于政府上网工程的开展,政府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政府自身的依法行政和程序法治原则更容易得到贯彻,所以政府通过网络所实现的政府管理行为更应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与之相对应,政府的"网上行为"应当对政府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依网行政"应当包含在传统的"依法行政"的内涵中。
由于公民个人与因特网世界的紧密联系,传统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更多地表现为网民在网上的权利,所以,"网民权"作为未来信息社会的主要权利应当写进《因特网法》,并应当注重从
宪法的角度加以保护。"网民权"的产生势必导致网民与非网民之间享有法律利益上的差异,因此,传统法律上的平等权的内容也会发生较大变化。消除这种差异也成为信息社会中政府实施人权保护的一些基本职责。
因特网世界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强,不论是因特网世界正常运作秩序的维护,还是对因特网上权益的侵犯,都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这就凸现了技术违法和技术犯罪的特征,并给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伦理学上的挑战。所以,正确地界定技术更新和技术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确立因特网世界基本法律秩序的最重要的依据。《因持网法》不仅要规范网民的上网行为,而且还应当对因特网技术作出必要的规范,《因特网法》的技术规范特征比较明显。
由于因特网世界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加以控制,所队因特网本身具有财产的基本法律特性,不论是政府,还是公民个人都可以以财产管理的方式实现不同网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网络权益的相互交换。所以,网络财产权权属的界定以及国有网络资产的核定都应当在《因特网法》中得到明确地体现。
总之,对因特网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鉴于因特网在未来信息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除了在抓好计算机产业宏观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对《因特网法》的立法问题有一个通盘考虑。可以先确立立法规划,然后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进行详细深入地论证,争取在5年的时间内拿出一部比较成熟的《因特网法》草案提交国家立法部门审议。在起草《因特网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克服部门立法主义,注重借鉴和吸收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和其他一些国家有关因特网立法的成功经验,争取通过《因特网法》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和促进我国因特网事业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