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中的
宪法问题的界定标准
由于
宪法问题本身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因此,
宪法问题绝不能简单地视为某一特殊社会领域中的专门问题。
宪法问题的产生方式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排除式的,在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予以很好解决的情况下,必须通过
宪法途径加以解决,这种
宪法问题的来源往往是被动的,以
宪法诉讼的方式存在;另一种是设定式的,即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和
宪法观念来寻找相应的
宪法问题,此种意义上的
宪法问题在
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可以经常遇到,另外、在宪法学研究中,基于''定
宪法原理来分析社会现象也具有设定
宪法问题的作用。
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是否存在
宪法问题呢?根据思考
宪法问题的一般方式来看,是完全存在的。在缺少
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形下,被动式的界定
宪法问题的方式目前很难成为研究网络中
宪法问题的主要来源;而基于基本的
宪法原理来对网络中的各种法律问题的性质作为主动性的判断,是可以发现大量的
宪法问题的存在的。所以说,网络与究法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