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解释(草案)》说明,《人民日报》,2005年4月28日,第四版。
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澳洲广播电台《今日话题》2005年4月21日,引自澳洲广播电台网,最后登陆时间为2006年6月7日,http://www.abc.net.au/ra/mand/stories/topic/s1350922.htm。
《国务院拟提请人大解释基本法》,《京华时报》,2005年4月11日,第A02版。
《人大就补选特首任期释法的问答》,见http://www.findlaw.cn/lawnews/html/2005-4-25/200542593701.htm,最后登陆时间为2006年4月19日。
澳洲广播电台《今日话题·北京释法引来香港法律界不满》2005年4月21日,引自澳洲广播电台网,最后登陆时间为2006年6月7日,http://www.abc.net.au/ra/mand/stories/topic/s1350922.htm。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的法律解释。参见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澳洲广播电台《今日话题·北京释法引来香港法律界不满》2005年4月21日,引自澳洲广播电台网,最后登陆时间为2006年6月7日,http://www.abc.net.au/ra/mand/stories/topic/s1350922.htm。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1页。
详细介绍可参见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第256页;另见陈弘毅:《单一与多元——“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详细介绍可参见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第286页。
对此有学者认为问题是如何划定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而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仅仅看到第158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与第三款规定结合考虑,是不妥当的。根据文中分析,实际上第158条已授权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均有解释权,只是对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的解释作出了限制,而且仅仅是针对“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所以完全可以将其范围界定为第三款的表述,这样可能更易于划定界限,尽管这也是一个极其抽象和宽泛的概念。
陈弘毅:《终审法院对“无证儿童”案的判决:对适用<基本法>第158条的质疑》,佳日斯、陈文敏、傅华伶主编:《居港权引发的
宪法争论》,香港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7页;佳日斯教授在论及《基本法》的制定时,也指出:“中国的起草人参考了欧共体的制度作为《基本法》有关安排的先例”,见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P.200.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
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8页。
转引自陈弘毅:《终审法院对“无证儿童”案的判决:对适用<基本法>第158条的质疑》,佳日斯、陈文敏、傅华伶主编:《居港权引发的
宪法争论》,香港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8页。
转引自陈弘毅:《终审法院对“无证儿童”案的判决:对适用<基本法>第158条的质疑》,佳日斯、陈文敏、傅华伶主编:《居港权引发的
宪法争论》,香港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7页。
参见Halsbury’s Law of England, 4th ed, vol 51, p281.
S.H. Bailey and M..J. Gunn, Smith and Bailey on the Modern English Legal System , (London: Sweet & Maxwell,1991), p.753.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
宪法)》(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3页。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
宪法),第500页。
Denning勋爵对“必要条件”指导原则的阐述还有许多,详细分析可参见陈弘毅:《终审法院对“无证儿童”案的判决:对适用<基本法>第158条的质疑》,佳日斯、陈文敏、傅华伶主编:《居港权引发的
宪法争论》,香港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9页。
较为典型的例子是2000年总统大选中发生的争议,最终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得以解决。详细介绍和分析可参见王磊编著:《布什诉戈尔》,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胡锦光,刘飞宇:《论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83页。对于国家行为为什么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胡锦光教授认为,主要是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政治问题,应当通过政治程序来解决,司法权如果介入政治问题,其政治上的中立性将崩溃,司法的独立性也将不复存在。见胡锦光:《中国
宪法问题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美国在贝克诉卡尔案中首次提出“政治问题”的概念,并通过案例,逐步界定“政治问题”的边界。参见BAKER v. CARR,369 U.S. 186; 82 S. Ct. 691; 7 L. Ed. 2d 663; (1962) .
对“国家行为”判断标准的分析,可参见胡锦光,刘飞宇:《论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83-87页;亦可参见王禹:《香港基本法中的国家行为》,肖蔚云、饶戈平主编:《论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肖蔚云主编:《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5页。
转引自莫诺·卡佩莱蒂:《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高鸿钧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