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法典化、逻辑简化作为法律理性化的特征,普通法的确是一个拒绝理性化的特例。但如果把中央集权、法律统一视为统治的理性化,英格兰君主却是欧洲较早重用法律新贵来实现统治集权化的先驱。
中世纪英国形成中央集权国家的进程要先于其他的欧洲封建国家,从征服者威廉开始,早期的英王一方面要依赖诺曼底贵族的支持,一方面又要培植新贵来削弱老贵族的势力。于是教士和法官,就成为英王用来巩固权力的两支重要力量。教士帮助英王逐步排除罗马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到了亨利八世时代,英国的教会终于脱离了罗马教廷的直属控制,遵奉英王为英国最高的宗教领袖。法官则通过王室法院系统帮助英王逐步削弱地方领主的势力,在同地方领主争夺权力的斗争中,“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泰格、利维《法律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王室法院通过独特的令状制度,慢慢蚕食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所以教士和法官,这一僧一俗两种新贵,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没有显贵出身、不能靠继承爵位发达的社会各阶层,从老贵族的幼子到贵族底层的骑士,从受过教育的市民到乡间薄有产业的乡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搏杀进这两个阶层,成为王国的中坚力量。
起初王室法院是同时具备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并无专业的法官阶层,王室法院的法官都是王廷的官员。但随着普通法逐渐发展为一门复杂的技术,13世纪中叶以后,王室法院的法官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王室法院的诉讼使用严格的令状制度,当事人选择令状失当就会导致败诉,令状是用拉丁语写成的,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诺曼法语。这样复杂的工作,一般无知无识的小民若无熟悉法庭程序、具备语言素养的专家指导,根本就无下手。12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即已出现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陈述人(narrator)、助诉人(pleader)、代诉人(attorney)阶层,此即为后世律师的前身,1235年的《默顿法规》规定,所有自由人均可通过法律代理人进行诉讼。随着社会对律师需求量的增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弟都希望学习法律来从事这一收入丰厚的职业,于是自发形成了所谓“法律学徒”阶层。他们聚集在伦敦西部,通过旁听威斯敏斯特厅王室法院的审案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组成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会馆,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在14世纪的英国,也就是爱德华三世王朝,4所主要的律师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还有一些小律师会馆几乎同时出现,它们的结构很相似,目标一致。这些会馆簇拥在伦敦城的边缘,从霍尔本到文秘署巷、从舰队街到泰晤士河边。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就以这种独特的方式演变成了行会式、学徒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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