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师知道我要去中央研究院工作,便谆谆地告诫我做研究要耐得住寂寞,要多读书、多思考,不要急急乎写作、发表。关于读书和思考,他说“多读书”是指多读各种的书,不能只限于一门、一科。特别是学法律的人,不可以只记诵、分析法条,看些注释法条的书刊,而要广博地阅读中外有关社会、政治、经济、历史、哲学等等的经典名著。这些作品都有独到的见解,所以会引人入胜。但是读者不可以折服于一家之言,奉之为金科玉律,而应该如韩非所说“众端参观”,融会贯通,然后再来看社会问题,寻找出最妥善的运用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这便是荀子所说的学法律不能将它当作“械数”来学,而应该学“法之精义”,对此有了深切的了解,才能“以浅持博,以一持万”,发挥法律精妙之用。
其次林老师谈到写作。他说写文章的首要原则是要言之有物。“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所以先要掌握证据,然后加以分析、推论。如果证据不偏颇,分析不粗忽,推论不扭曲,便可得到比较可信的结果。在这基础上,再加以自己的思考,便可能创立起一些新的见解。这种见解既基于事理,便不至于随波逐流,哗众取宠;更不会为富贵所淫,威武所屈。(林老师特别厌恶权威——任何形式的权威——所以常常勉励学生要做“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
最后林老师谈到写作的过程和技巧。他说写作之时一定要先做一番“自讼”的功夫,严格地对自己的想法加以批评,揭露出其中薄弱的证据和不妥的推论,经过自行修正,再与前辈及同侪们请教讨论,然后才落笔。写时要用平实、简明的文字,将事理有条不紊地展陈出来,不要炫弄词藻,也不要滥创新辞,以致艰涩不克卒读,或令人莫明其妙。更重要的是,用一种文字写,就要通盘用这种文字好好地写。目前有许多文人,虽然喝过一点洋墨水,但要他们真正以洋文著述,恐怕小小一段也写不好。但是在他们用中文所写的东西里,常常夹杂着许多洋文字,采用了许多洋文法,使得其产品非驴非马,不伦不类,甚至引用失义,贻笑大方。这样的一团糟粕,虽然可能欺名惑众于一时,但不久之后必定会被掷入废纸篓里,真是殃及梨枣,浪费物资。
林老师这番指点,成了我研究写作时的座右铭。它虽然使我不敢轻易下笔,以致著述很少,但希望我写出来的一点东西,还能大致合乎他的要求。
在史语所沉潜多年后,我回法律系兼课,常常有机会见到林老师。他久任大法官,又有许多学生在法界工作,所以对于实务问题具有很深的了解。他曾说当时许多法律,包括
宪法在内,对于民主的发展、人权的保障、社会的繁荣都有负面的作用,应该修改。而令他最感慨不已的事是行政权干预司法,甚至利用司法以达到政治的目的。这个问题是他在课上常常提出来的,他曾一再引用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倾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强调行政权大而且重,必然会被滥用而致腐化,进而使整个社会败坏。为了防止这种后果,必须用一套严密的法律来加以约束。他自此点出发,讲授行政法数十年,大声疾呼种种改革,使司法权得以独立,行政权受到适当的规范。他的见解和主张,后来经由他若干学生们的努力,逐渐实现了一些。可惜的是,当时他最最关注的那个核心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他在天之灵,一定希望此一情形能早日改善,作为他的学生以及继续研究行政法的人,真是任重道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