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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主体性、法治与复兴

  在法学和哲学方面,则先后有格劳修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笛卡尔、莱布尼茨、沃尔夫、休谟、密尔、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这些都是“大师”中的“大师”。
  再来看看经济方面,16、17世纪的大国是西班牙和荷兰,其中小小的荷兰是因为采取了“船只来往自由,货物运送自由”的政策而成为海上贸易帝国。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689年制定《权利法案》,随后,英国商船吨位大规模增加,其海上贸易成为工业革命的先导。英国的专利技术迅速增加,各种工业协会纷纷成立,1708年发明气压机用于采煤,1709年开始采用焦炭冶炼法铸铁,随后是1733年飞梭的发明、1764年珍妮纺纱机的发明、1769年瓦特改进蒸汽机,1765年英国开始使用铁轨,在工业革命中,贸易和生产都迅速发展。英国人开始富裕起来,而整个英国也成为了欧洲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工业革命从英国向欧洲乃至世界蔓延。
  在政治方面,奇怪的是,由议会同意而进行的征税,反而使英国能够征收比法国等国更高额、更多的捐税,商业的发展使金融业也发展起来,英国的借贷利率欧洲最低,不仅使商业融资更为方便,国王也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筹集最大额的战争经费,而后者是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英国,对于传统欧洲大国而言,仍然是一幅“泥腿子”的形象,百姓也基本属于“民智未开”型的,贵族和王室也远没有法国那样堂皇,曾有法国国王说,他宁愿去当伐木工人,也不愿当英国国王,言下之意是生活素质低下,权力过度受限。他没有想到,这个生活素质低下、权力过度受限的君主,会成为日不落帝国的主宰。
  和工业革命一样,用托克维尔的话说,法国革命(的影响)也是无国界的。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都代表着对于宪政、法治、自由、人权和民主的追求。1789年这一年,通过法国革命和美国宪法,确立了现代国家的制度和理念。
  细读法国的“人权宣言”,可以发现这个宣言其实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它的几乎每个条文都是逐渐递进的推理,但是它有一个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人是社会的目的,人是自我决定的主体。人权宣言是1789年的产物,同时的1789年的美国宪法,它的开篇即标明了主体,那就是“我们人民”,让我们再回头看看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它的开篇是:“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对于他们而言“不言而喻”的“真理”,并非是不言而喻的。它们建立在一个时代的思想和实践之上。
  让我们再回溯到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它说:“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凡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可见,现代法治的理念基础也来源于启蒙,是人作为主体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核心,就是自我管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正是出于这些因素,在人们之间才虚构出社会契约和自然法,因为除了天赋的、不言而喻的赋予,或者人类自己希求并同意的统治,人类不受制于任何不以人的意志和理性为转移的外在规定。然而,“人是生而自由的,却又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这种枷锁,不能简单说是否定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必需。纯粹的自我规定,可能导致的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此,政府和管理者就是必需的,人类越是发展,它们就越是不可缺少和重要。但是在主体性之下,则需要一种能够公平适用所有人,并且保证这种主体性,保证人作为目的的管理。法治是这种自我管理、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方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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