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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主体性、法治与复兴

  到了中世纪,人的主体地位则是由上帝所规定,如果还能谈得上主体地位的话。如果将古希腊文明界定为“理性的发现”和“人的力量的发现”,而基督教等宗教的产生和发展界定为“神”或者永恒理性的发现,那么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近代,就可以被界定为“人的发现”,这是布尔特哈特的著名命题。这个“人”的发现,不仅是对古希腊文明的回归和复兴,而且是根本的超越,它将重点指向了人的个体,人的欲望、人的本性,将人性从神性中摆脱出来,成为独立的美和独立的尊严。个体的意志和自由,成为人性的重要内容,个体的独立性和多样性得到承认,从此人不是作为“手段”,而是作为“目的”而存在。人,或者说个体的存在和发展,成为不依赖任何终极价值的独立价值。早在文艺复兴的早期,就已经有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开始思考人的主体性问题,人文主义者进而开始强调意志自由,他们开始认为,在上帝创造的万物中,唯有人可以说是有能力控制自己命运的。马内蒂称,人有能力依靠多方面运用他的智慧和意志,来塑造他自己的命运。皮科认为,上帝在造物时,将所有其他生灵都限制和约束在制定的法则的范围之内,唯有人“不受任何限制的约束”并具有他“自己的自由意志”。上帝把人类置于这样中心地位的理由是,他希望人应该能够“通过选择的自由”创造和塑造他们自己的性格。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体性认识,正是整个现代性的核心和基础,即人的主体,是自我规定的。在启蒙时代,理性主体性的认识为现代性的核心思想打下了基础。
  理性主体性的另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征服和主宰。这种思想大概是从培根开始的,他除了在方法论中以归纳法取代传统的辩证法外,对知识的功能亦提出与过去截然不同的看法。培根称“知识就是力量”、“了解大自然的目的,是要大自然服从我们”等等,不仅导致古典理性转变为工具理性,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由认知、服从的关系,转变为征服和主宰的关系。
  笛卡尔在17世纪三、四十年代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几部著作,他提出“我思故我在”的思想,这是人的主体性的第一次正式表述,因此被公认为近代哲学的开端。这不仅是一个玄妙的哲学问题,它是真正现实的世界性的思想突破。在此之前的数百年,在意大利乃至欧洲的一些地方,“自由”已经成为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性的普遍话语和价值追求,甚至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在此之后的百多年,自由和理性成为席卷西方的价值追求,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经济贸易、艺术、哲学、法律、政治。康德说,在那个时代,人类有勇气将理性运用于所有领域,而自由则是全部理性体系的“拱顶石”。
  自然科学方面,1637年,笛卡尔写成《折光学》、《气象学》和《几何学》,1673年-1676年间,莱布尼茨发表其微积分思想,1686年,牛顿出版《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而在其后,也涌现出不少的“大师”, 总之,物理学、数学、化学、天文学等等自然科学,都有了巨大的发展,用《剑桥世界史》的作者的话说,这是一个科学技术史上的关键阶段,而它的产生和发展的渊源,无疑是启蒙运动的思想。
  艺术方面就更加灿烂了,音乐家如海顿、莫扎特、贝多芬、巴赫、维瓦尔第等等,文学家如歌德、海涅、席勒、济慈、华兹华斯、卢梭、拜伦、雨果、伏尔泰等等。经济学家则包括了魁奈、亚当•斯密、塞伊、李嘉图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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