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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虚像——一个类型化分析视角

  另外,误以为前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而导致后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既得权虚像,等等。
  (四)法律事实虚像
  法律事实虚像既包括了在法律行为方面的虚像,也包括了在其他法律事实如事件和状态方面的虚像,正如法律行为是最大量、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一样,法律行为方面的虚像也是法律事实虚像中最为主要的一类。
  法律行为虚像即意思表示的虚像,或者由于表示环节的瑕疵,使外在的表示意思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116 条规定的心里保留(即真意保留)、第117条规定的虚伪行为(或称虚伪表示、虚假意思表示,类似情况有《法国民法典》第911、1099、1321条的规定)、第118条规定的缺乏真意(即戏谑的意思表示)、第119条规定的表示错误、第120条规定的误传。
  或者在形成效果意思之初,由于意思形成的不自由,使形成的效果意思不符合其真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受欺诈、受胁迫或危难被乘时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受诈欺的意思表示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上述两种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皆会导致意思表示虚像的发生。抽象的意思表示是对各种具体意思表示的高度概括,在现实民事生活的不同领域,有不同具体的意思表示虚像的发生。
  死亡宣告的依据是拟制的死亡事件,死亡拟制的本身是对本身不能确定的死亡的推定,其必然存在与事实状态不一致的情形,被宣告死亡人的再出现就是对该不一致的最好注脚,这就意味着在宣告之时生存实像与死亡虚像同时存在。
  一种虚像是属于主体虚像、权利虚像或法律事实虚像并不绝对,因为法律事实虚像往往会导致权利虚像,甚至还导致主体虚像。比如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婚姻的缔结不仅使双方互为配偶,且基于配偶的主体资格产生相互间的配偶权利和义务。因此,当结婚行为形成虚像时,如法国的Montrouge婚姻案,必然导致配偶主体虚像和配偶权虚像。上述分类主要也是唯一服务于论说层次的需要,不具严格的界定意义。尽管某些虚像的实证有着清晰的范畴归属,但笔者并不打算着意强调这一点。其一是因为意义不大,其二也是最重要的是基于有时分类之不可为,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各因素间犬牙交错的关系,使得各因素虚像的明确界分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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