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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虚像——一个类型化分析视角

  (三)权利虚像
  权利义务虚像是指所表征的权利享有状况不符合法律真实。权利作为法律的拟制,必有其表征,只是由于权利的效力范围大小不同,其表征的显度有所差异。
  对于绝对权,法律所要求的表征显度较大。比如对于人格权,由于人的解放,人人得而成其为人格权之主体,人之生命体的存在本身即为人格权享有的最显著表征。身份权同样要求显著表征。现代民法中,身份权主要存在于平等的亲属关系中,体现为各种亲属权。无论配偶权、其他家庭成员权,抑或亲权、子女权等,皆有显著的表征。如配偶权的取得是结婚的结果,而结婚必须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如进行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等等[2],结婚登记或结婚证书即是配偶权的显著表征。其它揭示亲属关系的事实表面状况即为各相应亲权、子女权和亲属权的表征。[3] 同为绝对权的物权,无论物权的享有,还是物权的变动,其静态的、动态的公示方式[6][P90] 即为一种显著表征。
  而相对权,由于其效力范围的限制,其表征显度要求不高,但仍有权利存在的表征。契约的存在即为债权的表征,借据、有价证券更是债权最直接的表征。
  由于契约的相对性,契约所表征的债权的真实状况往往只有当事人知晓,该债权一旦与第三人相联系,并作为第三人实施相应行为的基础,该债权就有向第三人公布的必要。当事人极有可能因彼此间的秘密协定或债权人自己的考虑,向第三人公布一种债权虚像:通过提供虚假契约,或表征一根本不存在的债权,或表征此债权而实际存在的是彼债权。
  在以有价证券表征债权的情况下,付款人不负查对真权利人的义务,诸多指示有价证券和不记名有价证券,其持有人即被视为有合法受领债权资格的人,非真权利人持有该有价证券即构成债权的虚像。
  在以借据表征债权的情况下,对借据的占有构成对债权的准占有,非债权人准占有借据,形成债权虚像。
  在表征显度要求较高的绝对权,同样存在绝对权虚像的现象。如由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动产的占有人非动产真所有人;由于登记的错误,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非不动产真所有人;在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新旧所有人通过占有改定,使旧所有人仍占有标的物。
  身份权也有发生虚像的可能,如同居者对第三人表现为夫妻,形成配偶权的虚像;法国的Montrouge婚姻案,涉及对一场由非法授权的市政参议院代理行使民政官职能而主持的婚姻的认定问题,[7][P795] 并进而成为对双方配偶权虚像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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