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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上)

  如果说实在法使得自然法面临了窘境,那么法学的境遇就更糟。法学本来应该传播真理,可是实在法却使法学不得不服务于偶然、谬误、狂热和愚昧。法学的研究对象本应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现在却充满了偶然和缺陷;可以说法学是从苍穹掉进了泥沼。
  我绝不是说实在法所包含的全是谬误,其实真理还是占了很大部分,谬误或许仅仅是一小部分。如果实在法从内容到形式都正确地反映了自然法,那么它也就完成了法学的任务、实现了法学追求的目标,因为法学的终极目的无非是寻找到自然法的真实法则。就这一点而言,法学的任务不过是解释、澄清,就像小学教师的工作一样。当然,法学并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任务,这是不足为奇的。人们总感到诧异,为什么法学在任何地方都长期受到包罗万象的法典的压制?人们也为此探寻过原因,结果却是把法典当成罪魁祸首。然而这是与真理背道而驰的,法典越出色、越能反映真理,它就越是法学的内容——以最精确的形式得到表述的内容,法学所能够提供的也仅此而已。因而当法学为法典中好的那一部分腾出位置时,自然法必定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超越了它。
  既然实在法中属于真理的那一部分没有法学的事可做,那么法学也就只能去关注谬误,而法学也向来醉心于此。
  看看那些评注、释义、专著、解析、思辨、论文以及案例的内容吧!其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是致力于自然法,而90%以上都是围绕着实在法的漏洞、歧义、矛盾兜圈子,所关注的仅仅是实在法中那些谬误的、过时的或随意性的东西,是立法者的无知、粗俗和狂热。就连天才也不惮于将自己的全部才智和学识用来为愚昧辩护。实在法把法学家们变成了蛀虫,其赖以生存的不是健康的树木,而是病枯的朽木。既然法学只关注偶然,它自己也就变成了一种“偶然”,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
  做出这样严苛的评价当然需要详尽的论证,或许举几个例子最能说明问题。
  为什么法律界会对“波兰案件”[xii]产生如此大的兴趣?其实这种兴趣完全是由于《普鲁士普通邦法》[xiii]对叛逆罪给出的有缺陷的定义。[xiv]将几个省份完全从国家中分离出去,毫无疑问,这在自然法上和颠覆宪法制度没什么两样。然而由于实在法忽略了这种情况,所以当局也就不得不借助于词典、史书乃至外邦的宪法来虚构一种制度,之后再用相同的武器来摧毁它。立法者只需要多写三个词——就像我们在新的草案中将看到的那样,一系列具有很高科学价值的工作就不会再受到重视。
  再来看看近几年在那些涉及新闻审查的案件中,关于外邦的审查官所签发的付印许可是否对本邦的作者同样有效这一问题所作的深入而饶有趣味的论述。为什么会有这些论述?就是因为联邦议会1819年9月20日通过的法律的第7条意思含混不清。那些论述仅仅就一点而言有其长久价值,也就是说它们是在探求事物的本质,是在研究自然法;就其他方面而言,并不是说这些论述不够科学,只是今年发表的声明使得以后不会再有人去读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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