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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上)

  继续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法学研究对象的另外一个特征: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认识,它同时还是一种感受,它不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且存在于人们的心目中。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没有这种附加物的。光到底是以太[vi]的波动还是粒子的直线运动?理性和智力是一回事还是有所区别?四次的代数方程式能否直接求解?这些问题虽然都很有趣,但在这里人的感情并没有事先决定什么,任何答案都同样受欢迎,只要它是真理。法学则不然,人们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掺杂了多少私愤、狂热和派系之争!一切公法上的问题都贯穿着这些东西:要不要宪法?新闻自由还是报刊审查?两院制还是一院制?该不该解放犹太人?肉刑要不要保留?只要一提到这些问题,人们就会变得情绪激动。私法领域同样如此:基督徒可不可以和犹太教徒通婚?离婚的理由应该包括些什么?长子继承权是否允许?猎物可否赎回?几乎在法律的任何领域,科学的探讨开始之前,情感就已经选择了答案。
  对于法律的这一特征不应视之为瑕疵,恰恰相反,它或许正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所在。而我所要探讨的问题仅仅在于,这样一个特征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便利还是制造了麻烦。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法学研究只会因此而变得更加困难。情感从来就不是判断真理的标准,它取决于教育、习惯、职业、禀性等等,总而言之是一种偶然。在一个民族中令人愤慨的东西,到了另一个民族可能让人愉快。人们如果不希望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一再误入歧途,那么首要的条件就是不能受制于这种草率的先入之见。然而在法学研究中几乎没有人能做到这一点,即使意识最清醒的人也不能从教育和习惯的有力影响中完全解脱出来,其后果则随处可见,任何日常的问题最终都演变成派系的问题,不带成见地探求真理的人根本找不到。学术大师们要么对问题不屑一顾,要么——当他们关注问题的时候——自己也成了某个派系的一员。即使有人找到了真理,真理的声音也会被激情所湮没。因而在法学领域,只有当时间的流逝让人重新冷静下来后,才有可能用科学的态度自由地去发现真理,可是这样一来通常又太晚了。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同自然科学的差别有多大。在自然科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和睦,是平静的协作,一个人所发现的东西,其他人会心怀感激地加以接受,大家共同来建设一项事业;即使有时产生激情,这种激情也仅仅是由于虚荣,而不是植根于研究对象本身,因此它也会很快地消失。
  我在这里要提到一种独特的制度,就是报刊审查。这个制度赖以存在的天然基础恰恰是法律和情感的不分,仅仅因为这一点,尽管有那么多科学的证据表明这一制度应该废除,可它还是存在着。对已经被认可的旧习俗以及被视为神圣的现行法律的攻击激怒了人们的情感。权力会用外在的武器来捍卫它的观点,这是再正常不过的。法学——并且也只有法学——就这样被套上了新的枷锁,而自然科学以及任何其他科学都始终保有一个优越性,即它们可以自我保护。尽管也有人认为,对法律同样应该自由地进行科学研究,只是不能让民众通晓法律,可这无异于对一个建筑师说:“你可以设计、绘制房子,只是不准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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