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ma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ive LawⅢchapter 1.Pl~2.Ⅲchapter.12 P6.
沈达明:《英美
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88页。
王家福等:《
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格·霍洛赫:“德国债法改革的现状及评析”,载《中德经济法研究年刊》.1993年。
刘春堂:“契约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载《辅仁法学》第4期,1985年第296页。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对1990年版,第562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第147页。
参见传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62页。
林城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上)》,第39页。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24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第256页。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414页。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5页。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53页。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21页。
参见Chartier,Yves,La reparation du prejudice,1983,第154页以下。
《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之损害,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得请求金钱赔偿”,而由于法典中对非财产赔偿的情况列举得不多,因此对人格权侵害的金钱赔偿适用范围极为有限。
和出真一:《民法第723条关于名誉恢复请求权的考察》,载《立命馆法学》1991年第4号第472页。
和田真一:《民法第723条关于名誉恢复请求权的考察》,载《立命馆法学》1991年第4号第472页。
和田真一:《民法第723条关于名誉恢复请求权的专察》,载《立命馆法学》1991年第4号第472页。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4O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9页,1994年版;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4页,1985年版。
参见王泽鉴:《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台大法学丛书,第181页。
有一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多样忖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单设民事责仔制度的原因,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562页。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3条。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1993年版,第131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第172页。
参见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
参见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1988年版,第15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42页。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3页。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3页。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Z60页。
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93页。
参见文尚宽:《债法总论》,第674页。
参见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218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外国民法论文选》,1983年,第419页。
参见《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47条,《埃及民法典》第27条、《突尼斯民法典》第82条,《摩洛哥债法典》第77条。
参见公国民法论文选》第423页。
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42条以下。
邱聪智:《债法各论》第56页,台北,1994年版。
邱聪智:《债法各论》第56页,台北,1994年版。
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页。
梅因提出:“在法学幼年时代,公民赖以保护使不受强暴或欺诈的,不是犯罪法而是侵权行为法”,载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09页。
John.Fled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orts,Oxford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