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的相对独立,意味着侵权行为法和
物权法、债和
合同法等一样,都是民法内平行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一种体系的建立,正是现代民法体系完善的内容及标志。一方面,这样的体系突出了民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使民法不仅仅是一部权利法,而且各项权利具有充分的保障机制;整个民法就是按权利和权利保障机制建立起来的体系。另一方面,现代民法规范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侵权行为法功能扩张的结果。由于侵权行为法本身是一个变动而开放的体系,从而使得民法体系在确立了侵权行为法的地位以后必将获得更为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各种新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借助侵权行为法的保障,将会最终在民事立法中得到确认和反映。民法也在这样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结语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无数学者的热烈呼吁,已被纳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而完成这样一个举世瞩目的工程,首先需要对传统的民法体系进行检讨,建立科学的、符合中国实际的民法体系。而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的独立,应是创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我们主张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并不是要否认债的概念和债法的一般规则,相反,我们认为,债的概念和债的一般规则在民法中一定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性,它们当然应构成民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侵权行为法的独立,也丝毫不影响其存在价值,惟其如此,才能使民法的各项制度既能不断完善和发展,又能协调一致。
【注释】 作者在撰写本文过程中,曾得到台湾大学王泽鉴教授及本系姚辉博士的大力帮助,在此谨致谢意。
王泽鉴教授在评价债法体系时,认为“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素重体系化及抽象化之德国法,历经长期的发展,终于获致此项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实为法学之高度成就”。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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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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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聪智:“债各之构成及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