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返回中国之根本。如上所说,中国法学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忽视了现实的生活,由此,我们可以十分自然地得出又一个结论,即中国法学也因此而忽视了“中国”。因为生活总是与特定时空相连的,生活总是特定时空下的生活。而这,也正是邓文所敞开的又一根本问题,“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1](P8)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同样可以从对现代性的探讨中寻求理解。高鸿钧先生认为,西方社会理论大师们对法律的研究与他们对现代性问题的思考密切关联。他们大都关注一个所谓的“霍布斯难题”,即社会秩序如何能够形成并得以维持?换言之,在现代社会,传统的神圣权威解体之后,如何能够使得松散、自利的个人被整合起来而形成有序的社会?[11](P11)也就是说,现代性蕴涵了西方社会对于在传统社会秩序解体后如何构建一种在性质上崭新的社会秩序的诸种思考。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现代性指的首先是这样一个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预设的模式和标准都已经分崩离析,因此置身于其中的人只好去发现属于自己的模式和标准。[6](P25)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这一传统社会秩序的解体和现代社会秩序之确立乃是在西方特定时空下产生的,而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却是由外来所强加的。[⑥]即一方面旧秩序固然是解体了,但是却非由社会内部因素的变化自发导致,另一方面,新秩序固然必须建立,但是新秩序所将要建立于其上的社会基础又不是外来的而仍然是本土的。也就是说,虽然中国的传统秩序被西方外来的暴力所打散,但是散落于各处的,急待新的秩序加以整合社会因子仍然是中国的而非西方的。作为一个独立发展的历史悠久的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西方文明的东方文明,其社会的转型、秩序的重构必然仍须以自身为基本立足点,至少不能不假思索地以西方为标准。可是,如邓正来先生所说,百年来中国论者有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却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基本的取向:中国论者依凭各自的认识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知识的支援,用以反思批判中国的传统、界定和评价中国的现状、建构和规划中国发展的现代化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1](P82-83)而在这一取向下导致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西方现代世界对传统的中国构成了经验和知识两个层面的示范,所以中国论者不论是因为缺乏思想上的自信还是为了中国的发展都只能接受西方的经验和理论,甚至只能在研究中国发展问题的时候以西方的经验和知识为思考的根据。[1](P86)而这,在邓先生看来,同样是受到他所说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所致,其结果便是中国的“主体性”的缺失。为此,他特别提出了“主体性的中国”的主张,强调“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思想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1](P21)而在笔者看来,这一进程也正是我们重返中国之本身的过程,如邓正来先生自己所说,“我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主张,在根本上乃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开始要求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开始。” [1](P9)当然,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用“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两分法来定义中国,在当代已没有现实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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