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返回生活之根本。邓正来先生曾在不同场合反复多次强调,长期以来,始终纠缠着他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我们生活在这样一种性质的社会秩序当中?[4]法律源自于生活,“人非社会则不能生活,而社会生活则非有一定秩序不能进行;任何一时一地之社会必有其所为组织构造者,形诸于外而成其一种法制、礼俗,是即其社会秩序也。”(梁漱溟语)[5]法律的问题,根本上而言,即是生活的问题,“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1](P4)然而,遗憾的是,当代中国法学,在邓正来先生看来,却由于受到“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对这一“活生生”的生活世界视而不见,缺乏对现实作“问题化”理论处理的意识,从而离本真的生活越来越远。[⑤]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为中国法律/法制发展确立了一幅以法律的普适性、中立性和客观性等为关键特征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1](P108—112),并在此一图景指导下形成了法律“技术主义”和实证主义层面的“方法论主义”的研究取向[1](P263),这就“使得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律被打扮成了一种只关注法条的逻辑自洽性和社会是否失序等问题的‘价值中立’的、与政治不涉的、与我们对自己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社会秩序之性质或正当性不相干的一堆‘概念’或超然之物”。[1](P263)而在笔者看来,此一问题不唯中国法学所独然,在西方对于现代性的批判和反思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西方学者对于现代社会日益背离日常生活世界的忧虑。
众所周知,关于现代性的讨论是西方学界的一个焦点话题,并且是一个具有跨学科特征的“共识性”话题。比较公认的一个看法是,现代性的核心在于理性,现代性的其他观念都是在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6](P3)但是,也恰恰是理性在现代社会的充分乃至于过度发展,导致了西方学者所说的“现代性危机”。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系统”、“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社会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系统”主要是指社会的制度、组织和其他物质层面上的活动结构。在现代社会中,主要的系统有两个,一个是经济系统,一个是政治系统。这两个系统有其各自的操控媒介,经济系统的操控媒介是金钱,政治系统的操控媒介是权力。“生活世界”则是指人们日常生活的世界,也是他们的亲身感受和经验的源泉。生活世界的运作媒介不是金钱和权力,而是人与人之间沟通时所使用的语言符号。[7](P66—67)系统和生活世界一样,具有调节人类行为的功能,区别在于生活世界是在价值层面上规范人类行为,而系统则是从功能层次上调整人类不同目标的生活方式和利益趋向。[8](P935)但根本的问题在于,系统的运作是以某种非人化的、甚至非人道主义的逻辑为依归,在系统运作中起作用的是工具理性而非沟通理性。因此,所谓“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就是指系统的运作逻辑过分膨胀,金钱和权力这些系统操控媒介越来越取代沟通行为而成为社会整合的力量,系统的宰制使人失去了其自由和尊严,人渐渐成了系统的奴隶。[7](P66—67)而一些后现代主义者更是尖刻地指出,在“理性”的旗帜下,在高扬“主体性”的同时,存在的意义却被忘却,人实际上沦为技术的附庸。[6](P12)可见,现代性观念支配下的现代社会对本真的生活世界的背离是现代性或说现代化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普遍问题,中国法学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对现实生活的“不见”,只是这一问题在一个特定国家的一个具体表现,只不过作为一个后发的、强制性变迁的国家,这种表现可能更为突出。那么,如何化解这一现代化的危机,哈贝马斯提出的方案是抛弃已经枯竭的意识哲学范式,实现从意识哲学范式向交往哲学范式的转换,即通过让对话主体之间进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的对话,实现“交往合理化”,在此基础上,使生活世界开放出其本真的面相。[9](P498)当然,哈贝马斯是作为一个现代性的维护者提出这一方案的,其能否实现姑且不论,但笔者认为,他为我们指出了解决现代化难题的根本方向,即返回生活世界本身。国内有学者指出:“放眼当代哲学,回归‘生活世界’已不是某个人零星的偶然意见,而是不少思想家共同的注目焦点。”[10](P132)于是,我们在邓正来先生那里看到了这样的呼唤:“把‘理想图景’这个因素引入对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于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1](P22),而“开始追究和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身,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根本生活状态的时代的来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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