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加强保护并保障其权益的充分发挥,突出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中以国有财产为基础、为主导的基本特色
“物权法草案”的另一个中国特色,就是保护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专门规定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措施。
(一)充分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物权法草案”第71条、第72条专门规定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2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要这样规定,就是要在改革开放中保护好国有资产,不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造成国有资产的贬值和灭失。这些保护措施所要保护的,就是作为国家所有财产的经济基础,保护作为国家经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国家所有权的地位,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富强。
(二)设立国有资源所有和利用的权利体系,保护好国家资源,鼓励对国有资源的合理利用
“物权法草案”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规定了第126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规定的就是国家资源利用的特许物权制度。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10]由于它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故我国学者多称其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学说上,对这个物权既有反对说,[11]也有肯定说。[12]
关于对自然资源使用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
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在其他的特别法,如《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相关规定。“物权法草案”专门规定了国家资源利用的特许物权制度就是要保护国有资源和鼓励对国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