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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归责过错论

  在现代民法上,注意标准基本上都采用一般标准。法院在认定过错时,必须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本案的事实背景中,一个谨慎明智的人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吗?如果会,则被告没有过错,如果不会,则被告有过错。违反了适当注意标准就构成过错。过失可能基于不遵守法令规章而产生,比如,法律要求在一般公众可以进入的地方,其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必须是安全的。
  我国《民法通则》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时,即为过失。法律还承认,在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特定关系时,存在着特殊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存在于实际关系之中,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注意义务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法院应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政策的要求去把握注意义务的概念。关于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问题,主要是确定行为人应予注意的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故意和放任的过错,采用心理分析方法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更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遏止与教育作用。对于过失的过错,采用注意义务检验法不仅准确易行,而且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行为制导和预防作用。无论采用何种标准和方法,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既要防止使用心理分析流于主观臆断和政治批判,也要避免把客观检验搞成简单武断的逻辑推论,在任何时候,这些检验标准和判定方法的运用都应当力求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指导思想和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政策。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使过错成为普遍的责任标准,意图不在于那些无过错的行为人可以享有更大的行动自由,而在于使那些无辜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
  我国关于过错推定的立法在《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作为一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技术性方法,值得在司法实践中推广应用。受害方承担对加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是由加害方的行为或者是由加害人占有、管理、监督下的他人行为或物件所致。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加害人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加害人应当提出有关无过错的反证,并应当达到抗辩事由的标准人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加害人应当提出有关无过错的反证,并应当达到抗辩事由的标准。确定抗辩事由,实际上是限定加害人提出反证的范围。在实践中,抗辩事由一般应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确定。在加害事实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提出他没有过错的反证,或者他提出的反证不足于成为抗辩事由,则加害人的过错得以推定,其民事责任得以成立。反之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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