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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归责过错论

  前苏联学者们坚持民事责任必须由四个要件构成: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致害人的过错。我国自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一直沿用四要件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注重违法性与过错的区分,往往存在:证明了行为的 违法性之后,行为人的过错便不证自明;反之如果已经证明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再要求证明行为的违法性就属多余。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106条并没有采用过错与不法的两分法,但四要件说仍是学术界的通说。台湾学者们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的划分是以《台湾民法典》第184条为依据。客观说把过错看作是违反社会准则的意志状态,行为的不法性已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客观说在过错与不法的的关系上采取了违法性吸收说,过错和不法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责任要件,是结合在一起的一个责任要件。不法与过错同一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阿奎利亚法”。
  过错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不法行为,二是主观心理状态--可归则性。这主要是限制法官在过错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任何行为只要存在过错都可能引起民事责任,所谓不法行为是没有止境的。侵犯他人权利是否违法往往要视其主观上有无过错而定,比如商业竞争行为,只有在过错致人损害时才被追诉。
  总之,随着侵权责任的范围逐渐扩展,不法性概念将日趋消逝。过错的判定,主观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就是心理状态的再现性描述。主观色彩很浓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助长民事审判政治化的倾向。
  过错的典型心理状态有:故意、过失、经意的过失、不经意的过失。典型心理状态检验法思维程序大体分为:(1)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2)如有预见,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结果持何种态度(3)如无预见,是否应该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作为依据。由于时间、地点、条件不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已经接近于客观说的过失判断方法。典型心理状态检验法是一种对号入座的判断方法,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行为人的实际心理状态符合哪一种典型状态。这种方法操作简便且比较可靠。过错的判定客观说建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善良家父”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注意标准。可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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