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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归责过错论

  过错概念分歧有三点:一是过错的本质,二是过错与不法的关系,三是过错的判定标准及方法。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与那些优秀品质相反,主体的这种心理病态,应受到我们法律秩序的追诉。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多数民法学者在过错概念的表述上都倾向于主观说。客观说把过错看成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英美法系的过失概念,亦采用客观说。世界各国关于过错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故意或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对他人负有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违背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相同的义务。依法律内容,即使无过失仍可能违背此种法律的,只有在过失的情形,才发生赔偿的义务。《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致他人没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英国法官弗拉斯特说:“所谓过失者,指违反义务,对于应为之事而不为,或不应为之事而为之者言。此应为或不应为之行为,则以通常有理性之人,在通常生活中,当为或不当为作其标准。”
  《不列颠百科全书》对过失的解释:过失可以说是没有达到一个正常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具有的通常审慎程度的标准。在我国和前苏联,有少数学者比较倾向于客观说。我国有许多学者虽然在过错概念的表述上采用主观说,但在过错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上仍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作为根据,即采用客观说。
  在一些学者看来,主观与客观是可以统一的。过错虽然是一种心理状态,但它是通过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我国民法的过错概念应当建立在主观客观相统一认识基础之上。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理论,过错概念的功能主要是评价性的,不是单纯描述性的。无论是个人心理状态还是行为意志状态,对法律规范来说都不是判断和评价的对象,即被认识的客观社会现象。
  马克思说:对象不同,作用于这些对象的行为也就不同,意图也就一定不同,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根据人的外在活动,根据这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来客观的确定人的主观意志状态。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认的行为意志状态。也就是说,过错的实质是行为的不可原宥性,这种不可原宥是一种社会评价,这种评价所对应的是行为的本质和核心即意志,而意志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所以过错概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的运用,不是体现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心理活动的再现性描述,而是对那些足以表明行为意志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主观说在过错与不法的关系上主张区分说,过错与不法是两个彼此分离的独立责任要件。过错与人相关,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只有行为才能是不法的,而只有人才会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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