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归责过错论
王建胜
【关键词】民事侵权;可归责;过错;精神慰抚金;预见;赔偿机会
【全文】
民事侵权是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三大基石之一,较之民商合同和物权法规更具随意性,常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外延的状态中,就此一点确定了民事侵权理论的多样化,上百年来法理学家的学说层出不穷,争论不休。对于民事侵权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试从运用法理解决实践问题的角度撰写此文,使侵权的理论系统一体,探寻一种能考究救济疑难侵权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量的标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更高层次的掌握和运用民法理论。
几年前,我身边有位年轻女律师替一位精神病人主张精神慰抚金,我告诉她这就是不可归责的损害。那么什么是可归责的损害?简单的说就是有因果关系的过错的损害,在实践中过错可类比于违反注意义务,在西方国家称“善良家父”原则,特指行为的常规性、可以避免的差错以及一般善良人的判断等;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标准,在证据使用上即要求运用盖然性,可预见性、可避免性以及使用过错相对人不当行为在先性。
侵权理论脱胎于有损害就有救济这一朴素理论基础,经过单纯保护受害人的复仇私权到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加害责任再到过错责任,最后到可归责的过错这四个阶段。侵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上,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1930年5月5日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亦同。”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第3款,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归责与过错
归责的法律涵义是指根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主客观两种: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定夺责任的依据,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这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行做法;客观归责原则以客观事实作为确立责任归属的根据,要求致害原因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这种古代普遍使用的加害责任原则已不再普遍使用,仅用于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这一狭小范围,属于可归责过错原则的一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