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之法律断论
王建胜
【关键词】网络的产业化;信息化的权利;实名制;虚拟财产
【全文】
计算机网络在生活中的普及,被人形容为第三次技术革命。互连网虽然处于和现实世界具有截然不同的虚拟世界中,但是它成了人类获取信息、娱乐、提高工作效率、便捷生活、以及获取商业盈利等工具。正是存在庞大的网络终端用户和提供各类网络服务的服务商的两大群体之间的互动,形成了网络的产业化。从高科技到家庭普及日用品,广泛用于网络营销、游戏、通讯等领域。
由于网络发展时间短,网络运行成本低,国家开征网络交易税等法律稍显滞后,各网站为扩大终端用户普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给用户提供“免费午餐”如电子邮箱、网页、博客等。所以现在进行网络财产立法尚早。
我国网络涉财案件逐年高升,深圳市公安局2006年12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破获了一个网上盗销QQ号、Q币等虚拟财产的犯罪团伙,抓获一批涉案嫌疑人,批捕11人。 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 本案最初因国内没有对网络财产严格界定而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的案。
网络财产不是物权客体,网民也不是网络财产的所有人。网络财产是网络格式合同中独立存在于网络运行商提供的操作平台里,采用通用的支付渠道如腾讯Q币、新浪U 币、盛大元宝等在网络虚拟空间设立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代号、拥有 “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
传统的财产包括三项内容: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即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机动车、生活用具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著作权、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信誉、公司名称、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和利益有时也称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
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简单划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两类。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反之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把无形财产又继续区分成权利类和信息类两类。 信息是无形的和虚拟的,这种财产在网络中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信息不能证券化,变成一种物化的权利凭证,进而把这种物化的权利凭证经过信息加工,使之成为有形财产信息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信息权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