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1、全兴俱乐部的“全兴”字号来源于四川成都全兴酒厂的“全兴”中华老字号。全兴俱乐部创立后,又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和大量广告投入,特别是全国甲A联赛及其他赛事活动,使其“全兴”字号成为体育运动领域、广大体育活动爱好者尤其是广大球迷所熟知的全国知名字号;2、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标识自己,全兴俱乐部在肖像球、签字球等礼品球上使用“全兴”字号并非不适当地扩大其字号的使用范围;3、全兴俱乐部在天津全兴厂获取商标专用权之前即开始在其签字球、肖像球上标识“全兴”字号,且一直连续、善意使用,形成全兴俱乐部的在先权利。当全兴俱乐部对其“全兴”字号的在先使用与在后被全兴俱乐部天津全兴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对全兴俱乐部的这种知名字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4、全兴俱乐部生产和销售的是全兴足球队队员的签字球、肖像球等纪念球和礼品球,它主要用于赠送、收藏和公益活动,生产规模较小,产品数量有限,对天津全兴厂的商事利益并不构成实质损害。江苏省高院于2001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津全兴厂的诉讼请求。尽管被告没有拿到法院的侵权禁止令,但是它将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小规模开发球类产品;对“全兴”商标的对外许可、侵权索赔等也与它毫无关系。这种被动情势恐怕是在先使用全兴字号的当事人没有想到的。
在“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诉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等被告的美得利、永得利商标侵权案”、“重庆长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奥拓商标侵权案”等尚未结案的著名诉讼案中,忽视就产品名称抢注商标的企业也遇到了类似的麻烦。
六、积极规避在先权利
不注意规避在先权利产生的纠纷很多,主要有:“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诉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商标侵权案”、“山东景阳冈酒厂诉山东景芝酒商标侵权案”、“冯雏音等八原告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红旗助剂厂诉新乡市涂料厂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数字名称案”、“中添公司诉碧纯公司等仿冒其控股的合资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石景山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忽略规避在先权利,或者忽略寻求在先权利人许可证的当事人大都受到了惩罚。例如,“上岛咖啡图和文字商标异议案” 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大量的证据裁定,上海“上岛(及图)”商标与台商陈文敏此前于台湾申请注册的“上岛(及图)”商标,无论是文字与图形组合方式,还是整体外观,均无法从视觉上加以区分。因此,该委员会在2004年12月裁定上海“上岛(及图)”商标侵犯了陈文敏的在先权(著作权),应予撤销。再例如,在“三毛漫画形象著作权与三毛商标权权利冲突案” 中,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了家喻户晓的“三毛”的漫画故事,“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件美术作品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著作中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和保护。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张乐平继承人的同意,将该“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期,公司印制了大量“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使用在“精纺呢绒”产品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制成户外广告、职员名片作为企业形象广泛使用。张乐平的继承人认为,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三毛”漫画形象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则辩称,他们是依法取得并使用“三毛”牌商标,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是我国公众所熟悉的漫画形象,被告理应知道擅自将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在其产品上使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辩称的其使用的商标已被核准登记注册,使用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和被告已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上海市一中院于1997年2月作出判决:被告应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并赔偿原告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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