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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几种工作思路

  然而,我国企业在选用商号、产品名称时尚不重视商标部署,不重视规避在先权利。这种做法诱发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这类案件对企业开展商标经营的启发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不对商品名称关键词抢注商标,商品名称在先使用人受牵制。例如,在“84好帮手”商标纠纷案中,1991年8月30日,金湖化工申请的“84”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核准。1992年8月4日,金湖化工并入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并将“84”注册商标转让给爱特福。“84”商标曾多次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从1993年起,爱特福开始在其天然活性洗洁精商品上使用“84好帮手”名称,并销售使用“84好帮手”名称的相关商品。可惜的是,公司并未对“好帮手”抢先注册商标。1993年11月13日,蓝迪(抚顺)国际化学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5月19日,该公司申请注册“好帮手”商标。1996年1月28日,上述申请获得国家商标委核准。不久,蓝迪公司以侵犯“好帮手”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爱特福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在蓝迪公司取得商标注册核准两年之前,爱特福就已经开始使用“84好帮手”商品名称。因而对“84好帮手”这一商品名称而言,并不存在已经注册的“好帮手”商标。爱特福在先使用的“84好帮手”商品名称,可推定为自行创作的成果,主观上没有损害在后产生的“好帮手”商标注册人蓝迪公司的恶意,故爱特福的相应使用行为无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公平竞争,应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上海市二中院于2004年1月作出判决:爱特福公司可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84好帮手”商品名称。爱特福公司的可悲之处在于,虽然它最先使用了好帮手这个商品名称,但是由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它将仅仅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个名称。蓝迪公司则享有好帮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对其他人销售商标许可证,或者追索商标侵权赔偿金。曾为他人作嫁衣的爱特福公司现在已后悔莫及了。
  第二,不对商号关键词抢注商标,商号在先使用人与合作伙伴的发展受限制。例如,在“全兴”商标纠纷案中,全兴俱乐部成立于1995年8月28日,全兴俱乐部在球队队服、宣传册、信封信笺等物品上广泛使用“全兴”、“四川全兴”和“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等字样及队徽等图案。天津全兴厂成立于1996年7月,经营范围为球类制造。1998年11月28日,天津全兴厂受让取得了“全兴”商标和“全兴及图”商标。
  1996年11月21日,全兴俱乐部与南京运动器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制作“九七”纪念足球,运动器具厂遂在四川成立了成都销售中心,销售全兴肖像球、签字球,全兴俱乐部参加了’99全国体育博览会,在会上展出了由运动器具厂生产的带有“全兴”字样的足球和篮球。天津全兴厂认为全兴俱乐部、运动器具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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