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战及其发展前途

  美国没有和欧洲专利局类似的异议程序。在欧洲,任何人都可以发起、加入该异议程序。其诉讼成本较低。相反,美国的无效程序往往在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程序后才能由被告人提起。势单力孤的被告人往往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诉讼成本。因此,在美国打专利无效案子的难度更大。发展中国家的当事人几乎没有能力抵制外商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对发展中国家公知公用的传统资源进行私有化的运动。
  这种不利局面的出现起因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在先技术检索政策。按照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900章,在先技术包括九类文献。这些文献主要是出版物,但是不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出版物。例如,中国的医药出版物中仅有一种被列入了美国审查员的在先技术检索数据库。《印度药典》、《本草纲目》之类出版物更不会列入该数据库。更严重的是,美国审查员的在先技术检索没有涵盖口头流传和民间习惯中的知识、产品、技巧、技术。这样,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传统知识就会被西方公司当作“新发明”而注册专利。想用现有的法律程序把这些专利无效掉,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与此有关的公益诉讼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制传统知识的私有化,这还有待观望。
  (三)按照是否符合三要素理论来划分
  台湾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的袁建中先生提出了电子信息产业中外专利战的发生条件:中国企业的市场份额较大;中国企业采用了西方国际工业标准;中国企业缺乏专利筹码。他曾把这个三要素理论限定于特定的产业。但是,我国大陆有些机构却把这个理论当成了构造国家专利预警机制的理论基础。
  实际上,入世以来,仅仅DVD专利战,法国、加拿大、美国公司的对华彩电专利战符合上述三要素理论。相反,入世以来,我国企业遭遇的如下专利战都不满足上述理论:江苏南钢、东方电机遭遇的专利战;我国南方玩具企业遭遇的专利战;中国汽车、摩托车企业遭遇的外观设计专利战;索尼、三洋对中国比亚迪公司的手机电池专利战;松下对海尔的家庭网络技术专利战;日本和韩国公司新近(2004年春)用外观设计专利对长虹发动的专利战;Zoran公司对新科的DVD芯片和芯片组专利战;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产品遭遇的专利战等。
  符合上述三要素理论的专利战大都与容易形成工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有关。例如,法国CEA最近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控告戴尔公司、三星公司、太阳公司、优派公司等侵犯其两项液晶技术专利。富士通近期在美日两国控告韩国三星侵犯其十项电浆显示器面板技术专利。这些诉讼都符合上述理论。相关产品皆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在不容易形成国际工业标准的其他行业,专利战很难符合上述理论。例如,截至2003年,美国已经发生数十件生物技术专利侵权诉讼, 以及数十件电子商务方法专利侵权诉讼。这些诉讼都不符合上述理论。
  (四)按照专利品质来划分
  很多专利攻击中,权利人使用了无法规避的基础专利。这类专利的品质很高,杀伤力很大。不过,有大量的专利攻击并没有使用基础专利,而是使用了一些品质非常低劣的专利。
  例如,1977年,德国发明人Andreas Pavel申请了一项德国专利。次年,他又去英国就同一技术申请了专利。该专利的名称是“小型便携式高保真录音再生组件”。尽管该技术在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获得了授权,它在美国等国家的专利申请却被驳回了。总体而言,上述德国、英国专利的品质不高。Sony公司在1979年推出了随身听(Walkman)。这是世界历史上最成功的便携式音乐播放器。仅仅Sony公司便在全世界销售了2亿多台随身听。Andreas Pavel首先在德国对Sony发动了专利攻击,认为Sony的随身听使用了上述德国专利。Sony不战而降,对权利人支付了15万马克的专利使用费。但是,针对Andreas Pavel用上述英国专利收取使用费的诉求,Sony公司一直予以回绝。于是,在1993年和1996年,Andreas Pavel分别以德国公民和欧盟居民身份用上述同一项英国专利在英国法院对Sony公司提起了两次专利侵权诉讼。1993年发起的案子中,一审法院判决Andreas Pavel败诉后,被告人Sony公司要求支付170万英镑作为一次性专利费,并恳请Andreas Pavel不要上诉了。但是,Andreas Pavel拒绝了Sony的条件,并最终在上诉程序中输给了Sony——上述英国专利被宣告无效。1996年发起的案子中,英国上诉法院再次认定Andreas Pavel的专利是一项显而易见的技术,应予无效。尽管如此,2004年,Sony公司仍然和Andreas Pavel签署了和解协议,同意支付后者数百万欧元的“专利使用费”,以换取Andreas Pavel不在其他国家继续控告Sony的承诺。Andreas Pavel用一项被无效掉的英国专利收入数百万欧元之后,又宣布将把其他便携式音乐播放装置的生产商推上法院,其中包括生产iPod 产品的美国苹果公司。实际上,要不是Andreas Pavel的上述垃圾专利的保护期届满,他还可以用上述专利成功地攻击电话生产商。
  上述案例并不表明用品质较低的专利打专利战都会取得收益。实际上,用品质较低的专利打专利战时,权利人胜诉的比率往往也较低。例如,1998年,Telemac公司凭借5577100号美国专利(便携电话预付款帐户管理软件专利)控告Topp Telecom公司侵权。一旦法院裁定侵权,使用相关软件的各种手机都会侵犯上述专利。1999年,被告反诉上述专利无效。法院最终裁定全部15项权利要求中的12项应予无效。由于侵权指控依据的权利要求在这12项中,所以Telemac的侵权指控不成立。目前对华发动专利战的外商使用的很多专利的品质都极为低劣,有的则明显属于垃圾专利。例如,最近几年,日本摩托车企业一直在拿着品质低劣的外观设计专利打压中国企业。2004年,日本和韩国的公司也拿着品质低劣的外观设计专利来打压中国著名的电视机生产、出口企业。 2004年,我国企业还在一项美国垃圾专利前面载了一个大跟头:
  2004年6月2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第337-TA-493号”专利侵权案作出初裁,判定美国5464709号专利被侵权。该专利保护无汞碱性电池,该电池的部件以及包含该部件的任何产品。初裁裁决签发了概括性排除禁令。因此,除了与原告(Energizer控股有限公司和Eveready电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的Gold Peak工业有限公司,以及几家美国本土公司外,其它一切公司(无论是否曾经介入上述诉讼)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都将被禁止出口到美国。应诉企业主要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印尼、日本、新加坡。其中,中国大陆企业主要有:四川长虹电子有限公司、长虹电池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潮安正隆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有限公司(集团)、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3-Turn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这些中国公司都是国内无汞碱性电池的骨干生产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左右。 此案应诉过程中,中方当事人普遍持乐观态度,因为从法律上,我们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很难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美方垃圾专利。 但是,美方的裁决却维护了这项垃圾专利。在美国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这种垃圾专利获得保护的可能性极小。然而,在主要打击中国企业的涉外诉讼中,它派上了用场,并发挥了巨大的威力。
  (五)按照是否有攻击融资来划分
  很多专利攻击不需要对外融资。但是,获得外来融资后发起、维系的专利攻击也非常多。例如,2002年6月,Patriot公司宣布它获得了1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这笔钱将帮助Patriot就其微处理器技术专利发动期待以久的专利攻击。果不其然,历经约一年的证据采集工作,该公司于2003年夏天提起了针对Sony、Fujitu、Matsushita、Toshiba、NEC的专利侵权诉讼。Patriot认为这些销售商侵犯了自己在微处理器领域部署的一些基础专利。 该公司寻求的侵权赔偿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2004年,该公司又把英特尔这个生产商推上了被告席。
  在激光器专利领域,Gordon Gould先生数次吸引风险投资,最终奠定了发动大规模专利战的基础。1960年,Authur Schawlow和Charles Towners获得了他们的第一个激光器专利。在此之前,Gordon Gould的类似专利申请被驳回了。Gould把官司打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对其签发激光器专利。1966年,美国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宣布Gould败诉。TRG(Technical Research Group)投入25万美元,帮助Gould继续打官司。不久,Gould在德国和英国的专利纠纷取得了胜利。1973年,美国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宣布Gould的专利申请可以修改后重新审查,并认为Authur Schawlow和Charles Towners的激光器专利不满足充分公开要求。这个裁决为Gould引来了Refac技术发展公司的投资。Gould用这笔钱继续打官司,并最终赢得了自己的激光器专利。再到1988年,Gould获得了自己的第四、第五项激光器专利。从此,Gould开始对大量的生产商、销售商发动专利战,形成了一场收取激光器专利费的运动。
  (六)按照程序优化选择理论来划分
  西方厂商发动专利攻击时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更有利的法律程序。例如,2004年4月28日在北京新世界饭店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峰会”上,Paul Hastings律师所的陈炽律师指出,对有专利筹码的西方厂商而言,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用337条款)、海关、法院对中国企业发起专利攻击要比发动反倾销攻击更为有利。在缺乏专利筹码的情况下,它们才发动反倾销攻击。 在前述各种专利攻击中,权利人选择攻击程序时主要遵循如下三个思路:第一,如果专利品质较高,那么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动攻击最有利于权利人。 第二,如果权利人的专利筹码较强,权利人有可靠的专利网、专利池作屏障,或者在购买临时措施上有更大的比较优势或收益,那么权利人可能选用海关措施攻击进口商、外国制造商。 第三,如果专利品质较低,选用昂贵、耗时的法院程序拖跨、拖死“侵权人”则是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战略选择。 当然,具体到每个案件,情况会非常复杂。权利人选择什么样的攻击程序、攻击步骤可能取决于其他一些更微观的考量。
  (七)按照法律救济与和解协议的内容来划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