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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池的过往研究

  第五、重复收费问题以及应当由哪一环节上的企业负担专利费
  下表(二)、(三)描述了两个不是由日本企业主导的专利池。下表(四)则描述了一个由日本企业主导的专利池。这两类专利池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表(二)、表(三)的专利池在网络上公开了针对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的收费费率,以及许可证期限、专利费负担方式等重要条款。表(四)的专利池完全没有公开针对具体专利权能的费率标准,更没有公开许可证期限、专利费负担方式等重要条款。为了防止重复收费,表(二)的专利池在该表第六栏(a)明确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商业领域中,获得许可的单个解码器或者编码器产品仅需支付一次专利费;表(三)的专利池在该表第五栏(a)明确规定:对于一个或者多个商业领域,单个解码器或者单个编码器仅需承担一次专利费。和表(二)、(三)的内容截然不同的是:表(四)第五栏项目2和项目4竟然分别规定,DVD-Video播放器、DVD-ROM驱动器、DVD-Audio播放器、DVD-Multi播放器或者这些装置的任意组合装置都要按照相同的费率分别负担专利费;而且,DVD-RAM驱动器、DVD-RW驱动器、DVD-R驱动器、DVD-Video刻录机、DVD-Multi刻录机或者这些装置的任意组合装置也都要按照相同的费率分别负担专利费。这两个项目的规定显然是鼓励重复收费的。
  一般情况下,专利许可对象应是首次使用专利技术的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仅仅用较低价格购买了在某国的制造权,而不是用较高价格购买了在全球的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等,那么下游产品的装配商、提供产品使用服务的服务提供商等应当根据专利权人与上述首次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压低零部件或者整机买入价格,或者根据“首次被许可人”支付的专利费来压低自己补充支付给专利权人的费用。在表(四)的专利池中,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可能与下游整机供应商购买同样费率的全球专利许可证。这种安排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6C LA擅自规定DVD专利费仅由整机产品制造企业 负担。这是一个极端不合理的规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下表(二)第五栏中,美国的MPEG-4专利池许可协议明确规定,“专利费不但由整件生产商(例如解码器或者编码器生产商)负担,而且也得由产品链上获得收益的其他配件生产商负担。”在分析下表(四)中6C LA专利池的许可协议时,我国最大的DVD机生产和出口商——江苏江奎集团的法务部律师封孝全对6C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在DVD产品中,专利技术主要集中于该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包括光学头、IC、机芯等,由于这些零部件主要是由国外公司(主要系知识产权人的下属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知识产权人单方确定有权签定许可协议的许可对象为整机产品制造企业,而放任和忽略使用专利技术制造零部件的国外公司,这一问题与专利许可制度中的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
  那么,6C联盟为什么会“忽略”向零部件供应商收取专利费的问题呢?6C联盟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犯“大迷糊”呢?在DVD专利收费事件中,有些台湾实战专家提醒大陆学者,国外DVD联盟主要由一些用自主品牌销售DVD的企业组成。它们把技术许可给大量的下属企业,让它们为自己生产核心零部件,甚至制造整机,然后贴上自己的品牌销售。由于上述下属企业需要获得大量的订单才能降低成本,求得生存机会,国外DVD联盟于是纵容它们对中国企业大量销售零部件,待中国企业把世界DVD市场作大之后,国外DVD联盟才来征收高额许可费。这时,它们来打压中国企业的目的不是收取合理的许可费,而是剥夺中国企业的利润空间,强迫后者在获得许可证优惠的同时放弃自主品牌,成为它们的廉价代工商。如果中国企业在品牌战略上长期不屈服,那么国外DVD联盟只能把相关的中国企业赶出DVD产业链。笔者认为,6C联盟通过中国有关协会、有关地方政府压制中国DVD企业,进而强迫中国企业在DVD产业链上负担绝大部分专利费的做法产生了两个结果:其一,中国DVD企业全部处于产业链下游,分享的利润最少,负担的专利费却最重,这是不公平的;其二,中国企业的懦弱和忍让使MPEG LA彻底绝望了——本来MPEG LA曾于2002年派人到中国,试图与中国企业联合 抵制6C、3C。由于中方的表现不佳,MPEG LA放权了与中方合作的计划,转而模仿6C对中国企业提出了苛刻的专利费索取要求。在DVD产品上,3C、6C、MPEG LA等专利池分别控制着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利用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国外专利权人把专利费的主要征收对象转向核心零部件供应商,这仍然是我国企业下一步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第六、美国专利池、美国法律、美国职能部门正在成为日本企业打压亚洲竞争对手的工具
  美国时间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 作出了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的裁决。事后,很多法律专家认为,美国本土的彩电企业基本上都消失了。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主要是获得美国民族企业身份的日本彩电企业。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法律和政府实际上主要充当了日本企业打压中国竞争对手的工具。
  在专利池的问题上,美国法律、美国职能部门也在成为日本企业的工具。例如,日本企业对中国企业发动专利战之前曾做了两项准备工作。其一,五家日本企业纠集了拥有极少DVD专利的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组建了6C专利池。后来,它们又吸纳IBM,成立了表(四)中的专利池,使该专利池可以打压使用DVD装置的计算机供应商。其二,在DVD国际市场售价很高的时候,6C向美国司法部提交申请,要求美国司法部发布6C的专利联合许可政策是否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律的商业审查函。当时,6C提出的最低费率标准在DVD售价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因此,美国司法部很快就签发了对6C有利的商业审查函。待到6C对中国企业全面发动专利攻势时,相关费率标准对中国企业而言已经非常沉重了。另一方面,鉴于用专利在美国海关打压中国企业的成本较高,胜算较小,70%的成员系日本企业的“DVD格式/标识许可组织”于2004年4月对中国的长虹集团提起了DVD标识侵权的海关通知,要求美国海关扣押侵权产品。美国海关据此扣押了长虹出口给美国经销商的、货值达1000多万美金的DVD产品。上述DVD标识实际上是捆绑在6C联盟、3C联盟的专利之上,而由另一家机构独立销售的一个认证性标识。早在1995年,日本企业就倡导建立了DVD标识的许可组织。它们利用美国海关的执法力量,凭借一个小小的DVD标识扣下竞争对手1000多万美金货物的举措显然是它们多年前的专利综合布局所维系的一个成果。剥夺美国消费者的福利,而给日本企业培育果实的美国法律、美国执法机构仅仅充当了一个不光彩的工具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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