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讯、计算机、电子技术等比较容易出现工业标准的领域,专利池的出现对产业发展非常有利。首先,其可以减少专利交易成本。例如MPEG-2专利池包含了14家公司的75项必要专利。用户可以通过购买专利池许可协议实现“一站式购买”,从而解决部分或者全部技术问题。微处理器领域约10000名权利人持有90000多项专利。 生产商分别与这些权利人进行授权谈判的成本显然太高了。在微处理器领域出现的专利池大大减少了用户购买专利许可的成本。其次,专利池可以把相关工业标准或者产品包含的必要专利、相互阻碍专利纳入一个和平共处的共同体,从而减少必要专利、相互阻碍专利持有人之间的专利纠纷费用。一个包含审判活动的专利侵权诉讼往往耗费约200-500万美元。专利池则消除了池内当事人之间彼此发动专利战的必要性。再次,专利池对于人们在主流产品、主流工业平台的基础上发展新的产品系列非常有利,否则,市场上会出现一些不兼容的竞争性工业标准。因此,通过开发专利池逐步创建和完善新的工业标准,这已经成为某些产业发展的基本套路。目前,美国企业正在按照这个套路发展MPEG-4视频、MPEG-4音频、3G手机、MPEG-7、可刻录DVD、高清晰度DVD的工业标准。这些工业标准维系的新产品可望深刻地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例如,MPEG-4视频工业标准包含一种数码影像压缩技术——DivX(数码影像编码/解码器)。这种技术可以在目前的一张光盘内装下五部以上的电影。由于数据压缩能力极强,这种技术可能为影像产品的在线欣赏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目前能够通过美国司法部审核的专利池往往满足如下特征:相关专利共同定义了一种技术标准;有独立专家或者评估师判定哪些专利对于实施上述技术标准必不可缺,从而划定必要专利持有人的集合;必要专利持有人得起草并通过一份合理地、非歧视性地对相关技术签发许可的协议书;必要专利持用人需要任命专利池管理人员执行管理任务,例如签发许可,收集专利许可费,对必要专利持有人分派专利许可费;必要专利持有人保有向专利池之外的当事人签发许可的权利;专利池中的许可人对专利池内部成员签发的许可是非排他许可;全部回授规定限定于被许可人获得的必要专利,并且包含非独占许可条款,以及其他公正、合理的条款。
下表(一)、(二)、(三)、(四)列出了美国近期出现的几个专利池。通过考察目前比较著名的这几个专利池,我们发现美国专利池在以下七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专利池的扩张及其影响
专利池产生后,其他许可人和其他必要专利仍会持续不断地加入该专利池。在MPEG-2这个专利池中,这种情况较为明显。下表(一)前三栏的数据可为佐证。这些新加入的许可人、必要专利往往不会增加已经签署许可证协议的被许可人的专利费用。也就是说,被许可人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新加入的必要专利。下表(三)中,第六栏的许可证条款就是一例。但是,本期许可证效力终止后,专利池许可价格可能提高,以因应专利池扩张的新事态。
第二、许可人国家来源的构成
许可人中,国外公司,尤其是日本公司的比例很高。目前,日本当事人在美国获得的专利每年近4万件,数量仅次于美国当事人。2003年,获得美国专利数最多的10家大公司中,四家系日本公司。在美国出现的专利池中,日本许可人的数量增加,这和日本企业的专利实力增强 有密切联系。这种情况在下表(一)、(二)、(三)、(四)中都得到了证实。
第三、被许可人国家来源的构成
被许可人中,美日公司较多,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亚洲新兴工业地区的公司在新专利池 中数量较少,但是在老专利池中数量畸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中华经济圈的崛起是世界经济格局中最富于震撼力的经济现象。该地区的企业需要通过跟随世界主流技术把制造品销售到全世界。在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这些地区的企业只能充当西方专利池的附庸,把相关产业链产生的绝大部分利润转移支付给西方权利人。在新老专利池中的数量差异表明,大中华经济圈的企业跟随新兴技术的步伐较慢。在相关产品被市场认可之后,这一地区的企业才迅速用价格低廉的产品抢占世界市场份额。遭受专利打压之后,这一地区的企业往往又太软弱,稀里糊涂地购买专利许可,替侵权零部件的生产商、供应商交付专利费。例如,下表(二)是一个典型的新专利池。中国两岸三地购买相关许可的企业很少。下表(四)是一个典型的老专利池。在6C联盟的专利打压下,中国购买相关许可证的企业过多了。
第四、专利地域性受到的挑战
美国专利池中的必要专利可能分布于美国、日本、法国、丹麦、韩国、中国等各个主要经济体,而未必仅仅是美国专利。在下表(二)第一栏的相关注释中,本文用部分必要专利的专利号佐证了这种情况。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根据专利的地域性不能在美国获得保护,并不应当分享美国市场利益的日本专利可能帮助日本专利的权利人在美国市场上分享巨额的专利使用费。既然没有去美国申请专利,或者申请后没有获得授权的日本专利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加入专利池来打击中国竞争对手,以及从美国市场分享专利收益,那么专利的地域性还有什么用处呢?按照下表(四)第一、二栏的专利清单,从不向日本出口产品,因而不会侵害日本专利的中国DVD厂商支付的专利费可能大部分被分配给日本专利的权利人。但是,按照专利的地域性,如果这些产品仅仅出口到美国市场,有资格分享这笔专利费的只能是中国专利(制造权)、美国专利(进口权、销售权)的权利人。实际上,6C联盟在美国、德国、瑞士等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拥有的专利都非常少,在中国大陆、台湾等地区拥有的专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中国DVD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等活动又几乎全部发生在中国大陆、台湾、欧美等地区。这种情况下,强迫中国企业在DVD产业链上对全世界的专利权人负担绝大部分专利费,这也是极其不公平的。从目前美国主要专利池的发展态势看,这种在利益分配上消除专利地域性的扭曲性结果会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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