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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池的过往研究

  该指南第5.5节的标题是“交叉和结池许可协议”,实际上主要讨论了与专利池有关的反垄断问题。该节规定:
  交叉和结池许可协议是不同知识产权的两个或者更多所有者相互签发许可或者对第三方签发许可的协议。通过整合互补技术、减少交易费用、清除妨碍因素,以及避免昂贵的侵权指控,这些许可协议可能带来亲竞争的好处。通过促进技术传播,交叉许可和结池许可协议经常鼓励竞争活动。
  交叉和结池许可协议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产生反竞争的效果。例如,结池许可协议中的联合定价或者限产——例如用联合定价或者限产对结池的知识产权进行联合销售(marketing)——可以被视为非法,如果它们在参与人之间不能促进经济活动的有效率整合。 当交叉和结池许可协议成为实施明显的价格限定或者市场分割的工具时,它们得受“本质上违法规则”的挑战。(见United States v. New Wrinkle, Inc., 342 U.S. 371 (1952) (price fixing).)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安排可能是有效率地避免诉讼的方式,而且法院一般支持这种安排。然而,当这种交叉许可包含横向竞争者时,这些机构将考虑上述安排是否会削弱以下当事人之间的竞争:没有交叉许可的情况下,这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上会存在真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如果不能通过提高效率弥补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上述安排可能会被作为非法商业限制而遭到挑战。(Cf. United States v. Singer Manufacturing Co., 374 U.S. 174 (1963).交叉许可协议是排除竞争者的更大结合因素中的一部分。)
  结池协议通常不需要对希望加入协议的任何人开放。然而,某些情况下,如果联合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当事人排除他人进入交叉或者结池许可协议,那么竞争可能受到伤害。(Cf. Northwest Wholesale Stationers, Inc. v. Pacific Stationery & Printing Co., 472 U.S. 284 (1985).如果没有许可证当事人对市场拥有支配力的证据,那么它们把竞争者从购买合作中排除出去的做法不能被认定为“本质上违法”。)
  包含竞争性技术的交叉或者结池许可协议所包含的排他性条款一般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除非(1)被排除的企业不能在使用被许可的技术的相关商品的市场上有效地竞争,而且(2)在相关市场上,结池参与人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力。如果这些情况存在,那么这些机构将评估上述协议对协议参予资格的限制与人们对结池技术的有效改进和实施是否有合理的关系,并评估上述限制在相关市场上的净效果。(见本指南第4.2节。)
  如果结池许可协议阻止或者妨碍参与人从事研发活动,进而因此妨害创新,那么它对竞争的另一种负面影响可能发生。例如,要求协议当事人对目前和将来技术用最低成本相互签发许可的结池许可协议,可能减少这些当事人从事研发的期望,因为它们之间必须分享研发成果,而且它们每个人可以对其他成员的成果免费搭便车。 然而,上述许可协议可能具有亲竞争的好处——例如它能利用规模经济效应并整合结池成员的互补性资源(包括清除妨碍因素),而且可能仅仅在它涵盖创新市场上很大一部分潜在研发活动时才会导致竞争问题。(见本指南第3.2.3节和例4。)
  例10
  案情:在例9 中,一种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两个主要生产商拥有该产品的替代性电路设计的专利。它们把这些专利转让给了完全由这两家公司拥有的另一家独立公司。该独立公司把使用电路设计的权利许可给了其他消费类产品生产商,并接受了许可使用费。然而,在本例10中,上述两家生产商仅仅对上述独立公司转让了受阻专利——该独立公司受让的专利一经使用必然侵害其他公司拥有的专利。
  讨论:和先前的例子不同,在这个例子中,对上述独立公司的联合转让不会对如下当事人在许可的技术中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没有上述许可协议时,这些当事人会是真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者。此外,在技术的使用方面,该许可协议可能产生亲竞争好处。因为上述生产者的专利是受阻专利,所以这些生产者就这些专利并不呈横向关系。由于对其他公司拥有的专利不享有权利,则上述受阻专利不能被使用,所以这些受阻专利不能相互替代。在例9中,那些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上是横向竞争者。如果可能在相关商品市场或者在任何其他相关反垄断市场上抬高价格或者降低产出的,并且与促进效率的经济活动整合没有合理联系的附属限制(collateral restraints)未出现,那么评估反垄断问题的该机构可能不会挑战该协议。
  美国司法部已经应用上述指南的规定来审核专利结池申请。它使用的审核规则包括:专利池中的专利必须有效,而且保护期未届满;专利池不包含竞争性技术;专利池许可协议要规定单一许可价格;专利池中的许可人要任命独立的专家来审核有关专利对专利池是否为必要专利;专利池许可协议不得在下游产品的市场上使竞争对手出于不利地位;专利池中的许可人不得在专利池外面共谋设定产品价格,例如共谋设定下游产品的价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已用上述指南裁决了一些有关专利池的反垄断案件。例如,美国VISX公司和Summit公司是呈横向竞争关系的激光器生产商。这种激光器在光折射角膜切除手术(photo refractive keratectomy)中经常用到。上述两家公司结成专利池后,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消失了,有关激光器的价格也提高了。据估计,在1997年,消费者在激光眼外科手术中支付了3000万美元以上的专利使用费。鉴于此,有人到联邦贸易委员会控告上述专利池消除了VISX和Summit之间的横向竞争,触犯了《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接受了VISX和Summit的建议,裁决上述专利池中的全部专利可以被无偿、非排他性地交叉许可给第三人。
  三、美国专利池的发展动向
  100多年来,美国专利池依赖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原来,相互妨碍专利之间的结池非常普遍。但是,1990年以后,美国司法部批准的专利池全部基于工业标准。也就是说,这些专利池包含的专利都是组成某个工业标准的必要专利。例如,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的MPEG-2专利池定义了一种视频技术标准。该标准对如下问题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把数字视频数据流在数字有线电视系统、数字卫星电视系统和DVD播放器上实现。如果企业要生产、销售能够解码DVD数字视频数据流的装置,它必须使其产品符合MPEG-2标准,因为其中的DVD标准定义了数据的存储格式,使相关产品能够与其他硬件或者数据处理格式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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