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我国企业近期遭遇的外来专利战主要是由西方大企业发动的。这是中外专利战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标志。随着大量缺乏自主产品品牌的西方中小专利权人逐步成为攻击中国企业的主流,中外专利战将进入攻坚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我国高科技企业仍然缺乏专利攻防实力,它们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将陆续被赶出欧美市场,进而逐步失去中国市场。在中外专利战的初期阶段,我国法律研究人员需要就某些典型案例提供一份初步的研究报告,从而供国内企业借鉴。
近期中外专利战中,西方两大DVD联盟发动的“专利池”攻击对中国企业的打击力度最大。这次攻击主要由日本企业组织、实施。日本企业攻击中国DVD行业的计划酝酿了很多年。它们拉上欧洲的飞利浦成立了3C联盟,拉上美国的时代华纳成立了6C联盟。仅仅在为发动“专利池攻击”协调关系、准备文件上,它们就耗费了数年时间。进行漫长的攻击准备,这对国外权利人没有坏处。例如,发动专利攻击之前的放水养鱼阶段,中国DVD整机企业的大规模采购(中国企业生产的DVD一度占世界总产量的85%左右)养育了西方DVD权利人控制的下游零部件供应商。当时,西方权利人在零部件上赚取了高额利润;中国企业倒是没有赚到多少组装费。这是中外企业现在都承认的一个事实。
权利人延迟发动专利攻击还可以在把对手赶出市场的同时抢占后者原先开拓的市场空间。例如,DVD专利攻击开始的时候,FOB中国口岸的DVD整机价格降到了平均50美元/台。专利攻击基本到位的时候,FOB中国口岸的DVD整机价格降到了平均30美元/台。中国企业被索取的专利费率则为15-21美金/台。由于中国大部分DVD企业已经被迫停止出口, 被迫给外商作OEM,甚至已经停产倒闭, 以日本企业为主的西方DVD专利权人已经开始在中国、欧美市场上用价格低廉的DVD产品抢占中国品牌的DVD原先拥有的市场份额。于是,辅导、培育、开拓世界DVD市场的中国企业在专利大棒下,正被迫把自己占有的市场份额让给西方专利权人,成了给别人作嫁衣的工具。
这种延迟攻击还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例如,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建设了一个DVD产业园。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获得6C、Dolby、MacroVision的专利许可之后,鼎天被3C的无理刁难彻底击败了。3C拒绝提供自己掌握的鼎天集团对相关专利的历史使用数据,但是仍然坚持认为鼎天提供的历史使用数据与3C掌握的数据不符。它还拒绝采用成都市海关当局出具的正式公函,认为该公函不能证实鼎天的历史使用数据。鉴于此,3C对鼎天按照3C专利全球统一许可协议购买相关许可证的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最后,鼎天被迫关闭了全部生产线。这样,鼎天集团数亿元的创业和经营投入全部落空了。
目前,已经有37位西方权利人开始对中国DVD企业征收专利费。2004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出口的DVD已经急剧减少。今年3月11日,美国的Zoran、Oak等公司发动了337调查程序,指控我国公司在内的数个国家和地区的光盘控制芯片和芯片组以及相关产品侵犯了原告共有的三项美国专利。原告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着手调查其指控的侵权产品,并对涉案企业的侵权产品,以及包含该产品的其他任何企业的任何产品签发概括性排除进口令状、停止和终止侵害令状。此案可能进一步损害我国DVD产品的对美出口。从目前的态势看,日本企业主导策划的对华DVD专利攻击已经取得辉煌战果。一旦该攻击案例变为有说服力的先例被套用到数码相机、手机、计算机等领域,我国高科技产业将遭遇灭顶之灾。因此,通过考察“专利池”的历史与现状,对DVD收费事件、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一些初步的反思,进而使我国政府、企业增强防范第二个“DVD事件”的能力,这是有价值的。
二、美国专利池的发展史
专利池(patent pool)是两个或者更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 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进入专利池的公司可以继续用池中的全部知识产权从事其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池塘中的每个知识产权寻求单独的许可。甚至池塘中的公司彼此间不需互相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池塘外的公司则可以通过一个许可证自由进入池塘中的全部知识产权。专利池在塑造美国工业和法律发展史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过去的145年中,美国出现了大量成功的专利池。很早以前,缝纫和航空工业出现了一些专利池塘。过去5年中,一些专利池包含的专利涉及到了MPEG-2压缩技术标准、DVD-Video和DVD-ROM标准、采用DVD-ROM和DVD-Video格式的产品等”。 这些专利池塘维系了与音像制作、传播、播放有关的美国新经济的迅猛发展。
原来,专利池仅是私法现象,完全不受美国反垄断法律管辖。但是,从1912年开始,这种情况在判例法上发生了转变:在Standard Sanitary Manufacturing Co. v. United States案 中,有关知识产权人通过专利池限定产品价格,并通过结池来排除没有获得许可的其他生产商。这种结池行为被裁定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有关的专利池被强制解体了。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一个案例 中解除了当时最臭名昭著的一个专利池。这个专利池容纳的许可人包含了美国主要的玻璃生产商。这些厂商占据了美国94%的玻璃市场份额,并规定了不合理的高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它必须通过解除相关专利池来打击有关的垄断行为。实际上,截至1960年代,美国司法部几乎审核了全部专利池,并认定9个专利池在本质上(per se)触犯了反垄断法律。从1977年开始,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有了审核私人商业行为的法定程序。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有了类似的程序。1995年,这两个机构根据上述程序联合制定了美国《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下文中,它们单称“该机构”,并称“这些机构”)对于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以及技术诀窍 的许可所适用的反垄断执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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