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抗辩行为的分析
从我国民法角度讲,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为出发点阐释票据抗辩,焦点当然会放在“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上。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票据抗辩可以理解为“变更、终止”票据法律关系,所以在这一层关系中发生的票据抗辩理所当然会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抗辩则会被忽视。这就是前述学者们为什么只强调抗辩人是票据债务人,抗辩对象是票据债权人——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而忽视了两者都存在非票据当事人的情况——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有学者也认识到票据抗辩对象包括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人。如“票据之抗辩云者,指票据债务人面对执票人之请求或主张,得据以拒绝其请求或主张之谓。”[5]这里的执票人就包含了票据债权人和持有票据但无票据权利之人,但是其仍未概括出票据抗辩人还包括无票据义务之人的特殊情形,所以难免有失精确。总之,为克服前述票据抗辩定义之漏洞,正确理解票据抗辩,须跳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束缚来考察票据抗辩行为,以正本清源。
不可否认某些票据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能因为如此,就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去探讨票据抗辩,应该认识到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也存在票据抗辩这一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因此票据抗辩行为的内容要素应该包括: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可以概括为“被请求人”,即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相关费用的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债权的特定人(可以概括为“持票人”);3. 实施票据抗辩行为须具备法定事由;4. 抗辩行为是对抗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为;5. 抗辩行为人实施票据抗辩行为是为了实现票据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上述分析可知,票据抗辩行为根据其是否可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之范畴,可划分为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一)民事法律抗辩行为。这种抗辩行为是指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结果会导致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在票据抗辩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居多,诸如票据未到期的抗辩、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等都是此类。
(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这是指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具体包括:1.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或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如票据被伪造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是票据债务人,其可对一切持票人进行抗辩。当持票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该票据时,虽是票据债权人,但仍会受到被伪造人的抗辩,其只能向其他前手主张票据权利。这一抗辩情形是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当持票人依非法途径取得该票据时,不成为票据权利人,如其持此票据行使权利,自会遭到抗辩。这一情形则是非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2.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如持票人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背书不连续的票据等情形,持票人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自不能成为票据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由此可见,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发生于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其目的是根本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传统的票据抗辩概念正是局限于民事法律抗辩行为的角度来阐述的,而忽略了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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