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以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为基点的考查
汪泂
【摘要】票据抗辩是抗辩权和抗辩行为的辩证统一。传统票据抗辩的概念有一定偏颇。事实上抗辩行为应该包括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和非民事抗辩法律行为。
【关键词】票据抗辩;抗辩权和抗辩行为;债务人抗辩;非债务人抗辩
【全文】
票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考查。票据抗辩权是
票据法赋予票据抗辩人对抗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利;抗辩行为是票据抗辩人实现票据抗辩权的行为和过程。抗辩行为可以表现在诉讼外(民事法律行为或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行为)。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理解票据抗辩必须对票据抗辩行为和抗辩权进行全面分析。
一、传统票据抗辩概念之缺陷
在论及票据抗辩时,学者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界定。比如,台湾学者多主张“票据之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提出合法之事由,以拒绝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之行为也。”[1]或“票据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之请求,得提出实体法上之事由抗辩,而拒绝履行之谓。”[2]我国大陆学者亦有此认识,“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3]单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界定票据抗辩,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3. 抗辩事由是合法事由,即符合
票据法规定的事由;4. 票据抗辩是一种对抗行为,即票据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我国的
票据法完全采纳了这种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做出了立法解释。其第13条第3款规定,“
票据法上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存在两大漏洞。首先,其仅对票据抗辩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而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进行定义。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抗辩人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没有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就不能正确理解票据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也就不会架构起完善的
票据法权利体系。”[4]其次,将抗辩人与票据债务人等同,抗辩对象与票据债权人等同,未能包含所有票据抗辩的情况。因为在票据流转实践中,抗辩人可能并不仅仅是票据债务人,他也可能是无票据义务之人。比如出票系伪造的票据。此种情况下,票面上记载的出票人系被伪造人,其根本无付款义务,因此当他行使抗辩权时就不会具有票据债务人的身份。再者,抗辩对象也不可能是单一的票据债权人。因为把合法的持票人称为票据债权人本无可厚非,但把非法的持票人也纳入票据债权人却让人匪夷所思。比如,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根本不可能票据债权人,但却可以成为抗辩对象。另外如无效票据,当有关票据欠缺
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时,则自始就没有发生
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有关的持票人也就不可能称为票据债权人;同时,与其相对应的其他当事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对其负有义务的票据债务人。由此可知,单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理解票据抗辩有失偏颇,容易产生以偏概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