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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中的“春晚”

  二、“春晚”的门票
  从我长大记事开始,我就梦想是否能够在现场也像那些在电视机里欢呼的观众一样跟“春晚”来年近距离接触。我相信,这不仅是我一个人的梦想,而且也是几乎每一个看过春晚的人的儿时的梦想。因此,从小,我学习就非常努力,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能够近距离地看一次“春晚”。然而吾现在虽然号称也是“三十而立”,也从当年的“放羊娃”变成了一个“大学老师”,让人遗憾的是吾到现在也没有实现这个儿时的梦想。是吾太穷乎?是吾太远乎?都不是。原因只有一个即“春晚门票”是赠送的而不对外出售的。因此,从知道门票赠送一事起,我就天天在想是否我也能够成为被赠送的一员。可惜到现在为止,在我看来,获得一张赠送门票比中个“五百万”的大奖还要难。如果说中大奖还讲究公平性、偶然性的话,那么我想“春晚门票”完全讲得就是个“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了。赠给你,说明你得到这张门票是应该的,没有赠给你,这说明你是“不应该”得到这张门票的。仅此而已。但毕竟党的十六大已明确指出,我们国家正在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什么?特权吗?贵族吗?非也,乃平等是也。然观门票之分配情况,真可谓平等乎?那些得到门票的的确就是“应该”得到门票的?昨晚在看春晚时中央电视3台的综艺快报的一个记者采访一个观众问其门票怎么来的?当时我迫切地想看看这个观众怎么回答,让我失望的是这个观众只是说这张门票非常难弄,而对于获得途径只字不提。为什么?这不得不让人怀疑门票分配里面是否有暗箱操作的问题。
  其实,谈及“门票”,一定会有人谈及“春晚性质”之问题。比如春晚是福利性质的而不是商业性质的。因此门票只分不卖。那么我想的问题是即然是福利性质为何春晚的制作方每年春晚期间的广告费等的赢利不捐给那些失学儿童、贫困的急需救助的人呢?其实即使是福利性质依然也可以卖门票,然后把门票收入再捐献出去,这可是造福穷人的一件事啊。可惜现实是门票是“只分不卖”。再想给门票“只分不卖”找一个其他的理由?我真得再也想不出来了。。。。。。。恰好,今天春节期间美国NBA全明星周末,这可能全球篮球迷的节日。我知道他那的门票是出售的。他们举行的很多活动获得的赞助也有不少捐献的。而我们呢?“希望工程”挂在嘴上,“丛飞”挂在嘴上,“任长霞”挂在嘴上,可行动呢?春晚是多么好的一个行动啊!然可惜“春晚就像许多春晚中的节目一样”,只是动了动嘴而已。动过之后,连嘴唇上的余温都没有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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