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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中的“春晚”

法律视角中的“春晚”


赵德成


【关键词】春晚 法律视角 平等
【全文】
  “春晚”,本意只是“春节期间晚会”的简称。但是,由于中央电视台从1983年起开始举办春节晚会以来,“春晚”也就变成了“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简称。并且,她已经成了全球华人的一道传统“大菜”。可是,随着“春晚”一年一年的长大,她的“精气神”却越来越不足了。因此也就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几乎每年如出一辙的节目让人产生了视角上的疲劳。但是当“春晚”已经成为一种“惯性”的时候,想叫停“春晚”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如何来改善和提高这道全球华人的“大菜”几乎是我们每一个华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然毕竟我们人微言轻,掌控大局的永远只能是那些少数人。因此当我们对于春晚的建议和呼喊已变成徒劳之时,我们的目光不得不从“春晚”本身转向“春晚”之外,并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读“春晚”,并即期望于“春晚”真得能成为大年三十晚上的一道“大餐”。而这个角度即谓通过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看春晚、读春晚。
  一、“春晚”名词的解读
  “春晚”是否具有专属性这是一个我们不得不考虑问题。比如是否是只能是“中央电视台的春节晚会”才可以称为“春晚”,而其他地方台办的晚会就不能称为“春晚”?从历史上来看,是没有一个地方台敢称自己春节期间制作的晚会为“春晚”的。当然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地方台与中央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这也可能与地方台制作的晚会水准有很大关系。但是我以为最重要的还是因为“惯性”的问题。即“春晚”已经被大多数人公认为是“中央电视台大年三十晚上的春节晚会”的称谓。但别以为地方台不敢自称自己制作的“春节期间的晚会”为“春晚”,别的人就不敢用“春晚”这个词了。而正是由于中央电视台春晚的制作方自视为“老大”的情况以及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缺乏,“春晚”这样的一个已经成为自己专有名词的一个称谓在去年被一个女大学生注册为“安全套”的商标。当时网上还就此问题作一番讨论。比如注册商标人的品质问题以及注册是否合法性问题等等。其实在我看来,这些问题本来就不应该成为问题的。试想,如果中央电视台春晚制作方能够聘请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顾问,我相信“春晚”绝对不可能成为“安全套”的商标。虽然我们也会看到在“春晚”节目结束的时候,也看到过法律顾问的名字。但是我一直怀疑他们是否对于“春晚”做了法律意义的审查。如果做了审查,还会出现“春晚”安全套的笑话,这实在是太可笑了。因此,只有两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一即谓中央台根本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做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只是挂名而已;二即谓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是个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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